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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地域歧视是否存在?人大代表对话官员、学者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3-20文章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未知

  没有哪个国家的国民会像中国的国民这样关注教育、关注高考。高考对很多中国人来讲不仅是一次升学考试,更事关一个人的前途,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从法律上讲,教育机会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从社会管理角度讲,高等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合理的分配事关社会公平。那么中国的高考是否存在地域歧视呢?这是每年“两会”上都备受关注、且被人大代表反复提及的话题。有研究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04年,北京大学在北京地区招收380人,清华大学在北京地区招收360人;而同年,北大在河南招收72人、贵州招收32人,清华也差不多。然而,这样的数据结果是否就一定表明了存在地域歧视呢?社会各界理应通过理性的对话和思考表达自己的立场。为此,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在“两会”期间组织了人大代表、教育部门官员、专家学者就“高考地域歧视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了对话。本版特摘登其中一些观点。

  ———编者的话

  叶青(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在制度上,高考地域歧视的确存在。在目前的高考制度下,虽然各省的试题不一样,分数失去了可比性,但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全国性高校的招生指标在各省之间的分配不平衡。基于此,比较公平的做法是按各省的考生数量向各省分配招生指标。

  张琼(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五峰县教育局副局长):首先我们来看网上的一组数据,北大在北京市招的学生占其招生总数的13%,而其他全国各个地方的学生加起来只占北大招生总数的87%,平均不到3%,类似地,上海复旦大学在属地招生40%,武汉大学在属地招生50%,浙江大学在属地招生70%。这些直观的数据表明,高考招生中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要解决这个问题,全国性高校应当按照各省的考生比例确定各省的招生名额,而且全国一张卷并不是很公平的做法。

  迟夙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既然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所有人的受教育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目前我们只能拿有限的钱办有限的大学,所以,我们应该保证全国各地的考生机会平等,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只要考生能考过这个分数线,就应当被录取,这样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高考政策恰恰更不公平了,上海、北京的大学比较多,那里的孩子恰恰以更低的分数线,甚至低于黑龙江考生100分的分数线进入当地的名牌大学。

  郑若玲(厦门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目前的高考制度是相对合理的,如果从理性的角度来分析的话,这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域差别,主要原因表面上看是高考录取制度造成的,但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更重要的,即高考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地域差距带来了分数线的差异。高校招生中的地域差异的确是存在的,但这个问题很复杂,很难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教授):高考制度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机会要均等,现在的高考制度离公平越来越远了,我主张应该全国统一考试。只有考试统一,才能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否则,是否公平就很难衡量,公平也就无法保证。目前按照计划经济思维分配名额是很主观的做法。

  我们要以统一考试作为基础,然后向西部倾斜,包括对少数民族降低分数线,这种照顾是有理由、有原因的。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首先我们讨论的出发点,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界定平不平等并不简单,区别对待不同地区的考生未必意味着不平等或歧视,如果有拿得出手的理由,为某种区别对待提供一种依据,那么这种区别对待就不是歧视,但如果没有拿得出手的理由,那么这种区别对待就只能算歧视了。因此,高考制度中的一些区别对待应当具体来看。

  比如,如果北大对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和海南等某些边远地区降低录取标准,我们说这个理由应该是能够找到的,比如西藏地区教育本身不是很发达,我们要保证足够数量的西藏考生能够进全国性的、教育部或其他中央部委直属的重点院校学习,这样不仅能保证地方发展的均衡,也有一个民族多元化的价值。但对于西藏和新疆的理由对北京并不适用,如果北大对北京市本地的考生降低录取标准,我们就要追问这样做的理由。如果拿不出站得住的理由,我们就只能说这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或者说是一种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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