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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系列问答(四)——考试违规处理和举办辅导班规定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22-10-11  文章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作者:未知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已于10月5日正式报名,为让广大考生、家长了解我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通知》、省招生考试院发布的《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精神,我院将结合报名考试等工作环节发布相关政策信息。

  Q1.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处罚是什么?

  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2.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招生单位举办研究生考试辅导培训班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Q3.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研究生考试辅导培训班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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