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名额: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50名左右,包括计划内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在教育部正式下达招生规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并且获得英语四级(CET-4)证书或获得通过的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且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考试;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资格报考,该类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命题入学考试: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3.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考办法及受理日期:
1.报名时间: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时间:2008年10月
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 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
地点及手续:在上海市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到上海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持学生证),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2.考生报考填写时应注意:
考试科目中有任选语种(指外语考试)和任选科目的,必须注明选考的语种和科目,否则由我校确定。
3.凡属委托培养的(包括参加单独命题入学考试)的研究生,在录取前,我校与考生所在单位、考生所在单位与考生须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由教育部确定。
3.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4.复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另行通知。
六、录取:
1.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品行以及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2.考生如果因名额所限不能在所报专业内被录取,我校可根据本人志愿调剂至有多余名额的校内相近专业。
3.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所有研究生均有机会享受“三助”(助教、助研、助管)津贴。
4.我校鼓励和选拔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七、我校接收各校推荐应届本科优秀毕业生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热忱欢迎全国各高校中获得推荐免试资格(取得毕业学校发放、经省(市)招办盖章的推荐免试表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
八、其他:
我校招收在职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攻读动力工程、生物工程、机械工程、仪器仪表工程、控制工程、光学工程、工业工程、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计算机技术等11个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详见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和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上海理工大学研招办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考生”。考生如有事询问,请直接来函来电联系。
电话号码:021-55272521或021-55272623
传真号:021-55272089 邮政编码:200093
网址:http://yjs.usst.edu.cn
注:以上报考须知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今后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以研究生部主页公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