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办字〔2013〕8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23号),我省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职业院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含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防范学生实习风险是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实习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山东省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实习责任保险方案和承保机构及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业务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指导各市及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负责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经纪人的招标选定;做好与财政、保险监管、工商、税务、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组织职业教育实习责任保险宣传活动,定期编发情况通报。
(二)各市教育局要把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实习责任保险规章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包括:指导本市及相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组织本市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宣传活动,定期编发情况通报;指导本市职业院校做好安全培训、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工作。
(三)各职业院校校长为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实习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组织本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索赔工作;本校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等相关工作。
三、科学选聘承保机构
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机构,由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招标公司采用竞争谈判方式,通过考察承保机构的承保经验、服务水平、技术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等指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组成共保体为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提供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事宜。
各市教育局要认真做好与当地承保公司的对接工作,监督并协助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实习责任保险的服务工作。
四、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山东省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人,具体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缴与出单工作;代表被保险人利益,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配合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实习责任保险及相关风险管理知识培训工作等。
五、明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
(二)保费与赔偿限额
详见《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方责任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附件1)。
(三)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顶岗实习期间类似工伤或其他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教学实训责任;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非实习(实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责任;共同被保险人责任;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保险责任、赔偿处理与投保人义务等详见《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附件2)、《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附件3)。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1年,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时止。
为确保实习责任保险的科学性和连续性,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学校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续保工作。
(五)经费保障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财政也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投保实习责任险。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六、认真组织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续保工作
(一)每年的8月20日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开展实习责任保险的发动、培训,并协助承保机构完成《投保单》的发放工作。
(二)每年的9月30日前,学校应完成《投保单》与《学生名册》的填写与上报工作。
(三)承保机构在收到学校签章的《投保单》与《学生名册》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出具《保险单》与保险费发票,并送达学校。
(四)学校在收到《保险单》与保险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汇至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指定的保费账户(见附件4),并电话通知经纪公司业务人员。
(五)经纪公司应在收到保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全额划到承保机构指定保费账户。
(六)各市教育局应认真做好市域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属高等职业学校保费的催缴与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报当地投保、承保进度。全省投保、承保工作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
(七)省属高等职业学校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与续保,也可由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协助经纪公司、承保机构完成。
七、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学校应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活动的管理与教育工作。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校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学校或实习单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救治,同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并上报市教育局和保险经纪公司。
(三)学校或实习单位应认真填写《实习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并要求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时出具《责任认定书》。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学校或实习单位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认真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并督促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四)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理赔事项有争议的案件应上报市教育局和保险经纪公司。经市教育局和保险经纪公司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山东省理赔协调小组。对经过山东省理赔协调小组调解,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仍有异议的案件,学校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附件点击查看:
1.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方责任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
2.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3.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4.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与保险经纪公司联系方式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