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阳光招生。在根据招生计划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准则,分专业录取,无专业级差。

备注:
1.上述录取规则均以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省统考专业成绩符合生源所在地相应批次本科投档要求为前提。各省市考试院或本校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艺术类本科统考平行段批次投档要求执行。
2.录取时如遇投档成绩相同,使用生源所在地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比较。
3.艺术类(二)各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其所属统考科类。
4. 调剂原则:对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分数高低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对不服从调剂或填报专业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予以退档。
5. 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征集后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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