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月12日专电(记者沈洋)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8.71%,一类区域最低月薪580元。
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明确了非行政区划分的开发区、新区的适用区域。
新标准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五类区域,分别为:一类区域每月580元、二类区域每月520元;三类区域每月480元;四类区域每月450元。
江西省从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是江西省实行这一保障制度以来的第五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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