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更多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和在全国主要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考生报考我校,结合我校实际,我校专门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第一志愿或A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新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生奖学金。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名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史类前300名、理工类前500名的入学新生。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上称号获得者。
二、设奖等级及金额
特等奖:30000元
一等奖:20000元
二等奖:10000元
三等奖:5000元
三、评奖要求
1.特等奖:凡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或高考成绩列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前100名、理工类前150名的申请者,授予特等奖。
2.一等奖:凡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二等奖,或高考成绩列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101—200名、理工类151—300名的申请者,授予一等奖。
3. 二等奖:凡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三等奖,或高考成绩列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201—300名、理工类301—500名的申请者,授予二等奖。
4.三等奖:其他具备新生奖学金申请资格的申请者,授予三等奖。
四、实施办法
1.新生入学后一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书(证明)的复印件或原件,由所在学院核实后统一报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2.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准确名单交学生处综合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并予以公布。
3.学生处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新生颁发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采取分期发放,学生处从第二学年开始,对原定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上海海事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若符合基本条件,发放该学年新生奖学金,否则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五、附则
1. 获奖者在校期间如有违反国法党纪及校纪校规行为受到处分,学校将取消其当年及其后几学年的获奖资格,并进行严肃处理。
2. 本实施办法经批准后自 2009 级新生起执行。
3.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