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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高校收费统一为四项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3-10-15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周波

  四川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将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据悉,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按规定,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实习不留床位不交住宿费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据悉,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我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将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规定执行。民办高校代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严肃查处巧立名目乱收费

  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据悉,省级发改、教育部门将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乱收费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等稳定隐患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省教育厅将通过核减来年招生计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和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秩序和收费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记者 周波

标签: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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