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简介:
高校代码:12056(全国编码)
高校名称: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办学层次:高职
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学院简介:
紫琅职业技术学院是2000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建、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座落于风景秀丽、经济发达的我国首批14个对外开放沿海城市之一的南通市区。目前,学院已累计投资5.1亿元,占地600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000多万元,馆藏图书55万册,教职工500余名,专任教师301名,其中有专职正教授14名,还有一批兼任教师参与学院的教学与建设。专业教师中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已达70.2%,其中有28名专业教师到德国培训后,全部获得德国培训师证书。在校生6000多名。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汽车运用工程系、船舶工程系、新能源工程系、建筑工程系、软件工程系、经济贸易与应用外语系、 等7个系(部)及继续教育学院,设置专业34个,其中,“风能与动力技术”、“展览展示艺术设计”两个专业是全国较早经教育部批准的高职高专新专业。
学院自创建以来,紧跟“长三角”经济圈和地方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开设了就业市场前景广阔、高技能人才较为紧缺的一系列专业,并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线,构建了具有我院特色的课程体系。学院投入巨资组建了六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还设有14个职业技能培训站(点),负责专业技能证书的培训工作,从而为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一种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提升今后就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近三年我院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达99%以上,成为“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
学院引进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建立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校内保障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并成为我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在教育组织中的应用指南》的起草单位之一。
学院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江苏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江苏省高职高专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点”、“江苏省高职院校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学校”、“南通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南通市现代制造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学院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先后与南京财经大学等著名高校合作开课;与吉利汽车集团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办班;与国外一些高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是“南通高校联盟”成员,与南通地区的高校共享师资、教材等资源。学院与德国工商会合作,被授予可以颁发德国职业技能证书
学院先后获得“南通市文明单位”、“南通市最安全学校”、“江苏省民办教育先进单位”、“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高校‘文明宿舍’先进单位”、“江苏省高校‘文明食堂’”、“江苏省机械工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先进集体”和“全国汽车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全国机械行业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职业院校”、“全国机械工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成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江苏省高职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和江苏省民办高等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
二、招生专业、人数及学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招生对象:
参加报名2011年高考且符合普通类或艺术类专科录取条件的考生。
四、录取规则:
1、严格依照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办法”确保录取公开、公平和公正,择优录取。
2、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江苏省参加普通类(文科、理科)注册入学的考生,必须取得七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参考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必须符合江苏省专科填报志愿要求, 专业及文化成绩符合省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分数线。
5、其他省份的录取要求按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录取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享受高等院校在校生相应待遇。
7、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考生所在省市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2、证书类别:专科学历证书
3、颁发办法: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历证书。
六、联系方式及网址:
联系电话:0513-85601616、85601818、85601919
传 真:0513-85301500
邮政编码:226002
电子邮件:zjb@zlvc.edu.cn
学院网址:www.zlvc.edu.cn
七、考生须知:
1、我院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2、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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