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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1-06-02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3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广从北路72号,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B线。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报考本院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规定参加考生所在的各省(市、区)组织的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术科分);我院认定各省(市、区)的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术科分)。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对于美术类考生,录取时,以60%术科成绩加40%文化成绩的合计总分作为录取的排名分进行处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专业16000元/学年;会计、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专业17000元/学年;美术类专业18000元/学年;住宿费1300元/学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6000元。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4.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唐韧

  监督电话:020-87983000 020-87983268

  传真:020-87986328

  电子邮箱:894357779@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981811、87975122

  传 真:020-87981811、87975122

  电子邮箱:621007606@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scauzj.cn

  招生网址:http://www.scauzj.cn/zjb.asp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1年3 月8 日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第4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授权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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