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学校代码:13594)。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石家庄经济学院按新机制、新模式创办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校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18号,邮编:05009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者,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毕业证书;凡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1年我院计划招生2000人,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我院校园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我院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按照社会需求、因材施教、专业布局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意愿、社会需求及教学资源等,于第五学期分流到大类范围内所涵盖的专业(方向)继续进行专业学习。我院大类招生所涵盖的专业为:
1.经济学类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两个专业;
2.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六个专业;
3.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两个专业;
4.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两个专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调档比例:按我院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0%-120%调阅考生档案。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安排,首先将进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当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考生仍不能满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条 对同等分数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按照专业志愿、单科成绩、品德鉴定、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对有部分省市不分文理科但有选考科目要求的,按照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我院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根据学院的教学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经济学类专业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授课。
第十四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
第四章 收费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费:10000元/人•年(其中环境工程专业11000元/年);住宿费标准:500元/人•年。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院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网站上,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5月4日至9月10日):0311- 85349808、89808700、89808701 ;网址:http://www2.sjzue.edu.cn/sjyhx/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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