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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1-06-01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是经湖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由南华大学以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招生批次为本科第三批。学院国标码:12650。院校代码:4726(湖南省内用)。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办学地址: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等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南华大学、学院董事会、学院行政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组由院领导和招生专职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院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三章 录取规则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 “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 “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南华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学院2011年招生计划 1620人,面向湖南等30个省、直辖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2、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

  3、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考生和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方式,即按分数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本人要求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考生的所有志愿,最后按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校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6、我院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录取时按标准档分同等对待。

  7、我院招收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之后只实行英语教学。

  8、专业调剂原则: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9、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按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228号

  邮编:421101

  招生咨询电话:0734 – 8630720、8160549(兼传真)、8282553、

  8160763、8160767、8630729、8160761

  学院网址:http://csxy.usc.edu.cn

  电子邮箱:cs@usc.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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