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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1-05-26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以下简称“法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51。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及家长参与监督。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相关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招生情况和录取规则。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问题。

  6、根据招生情况对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支持配合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11年面向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河南、江西、山西、安徽、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南、海南等16个省(市、区)招生。本科招收1710人,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理财)、投资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法学(经济法)、英语(经贸英语)、艺术设计(数码影像设计、平面设计)、动画等28个本科专业(方向)。专科招收1300人,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金融管理与实务(金融理财)、保险实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汽车营销与技术服务)、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电算化、酒店管理、导游、烹饪工艺与营养、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广告设计与制作等21个专科专业(方向)。招生来源计划表可在我校招生网上查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和所属批次录取。

  第八条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类考生,录取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本科一般不低于90分,专科一般不低于70分。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在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将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经专业调剂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设立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烹饪与营养教育(本科)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属自主招生试点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省招办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今年继续开设金融学、会计学试验班,在填报了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理财)、会计学(注册会计师)专业的考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行考研及综合能力培养等试点培养。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我院将通过邮政特快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我院将按照各省(市)招办规定时间内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各省(市)招办,省(市)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将取销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助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特等奖学金按条件评选,本、专科学生均为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3%。其中,本科学生1500元/人,专科学生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6%。其中,本科学生800元/人,专科学生600元/人;三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1%;其中,本科学生400元/人,专科学生300元/人。

  2、勤工助学基金:凡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获得勤工助学机会。

  3、特殊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4、单项奖学金:学院为在德智体或学业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设置了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法商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1973723 传真:027-81973723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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