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389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口路99号
六、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确认的,由天津理工大学和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依托天津理工大学学科、师资等方面的整体优质教育资源和电子信息类学科特色,以先进的办学理念、鲜明的人才特色、优良的教育质量立校,重德重能、求实求新,旨在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学院2009年设置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等9个专业。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学费标准: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各专业收费在12000元/年·生~15000元/年·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900元/年·生~1200元/年·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的第一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市考生实行以下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考生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考生,如果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
2、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3、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4、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可再依次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可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学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一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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