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
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6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
二、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在职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