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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200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10-28  文章来源: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作者:未知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是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中国科学院唯一的综合性药物研究机构。全所现有中国科学院院士 4 人,中国工程院院士 2 人,均是我国药物化学、药理学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全所现有员工近 400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150 人 。在学研究生 400 余人 ,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攻读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 20 余人。

    上海药物所设有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新药筛选中心两个国家级研究中心;此外还有 5 个研究室:天然药物化学研究室、合成药物化学研究室、分析化学研究室、药理第一研究室、药理第二研究室、药理学第三研究室; 6 个技术平台:药物发现与设计中心、药物安全性评价和研究中心、药物代谢中心、药物制剂研究中心、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药效评价研究中心。另有图书情报室、实验动物室和植物标本室等支撑服务机构;主办两本英文学术杂志《 Asian Journal of Andrology 》和《 Acta Pharmacologica Sinica 》,一本科普杂志《家庭用药》。

    2009 年本所对外招生的专业为:药物化学、药理学。预计对外招收博士研究生约 10 名左右,实行秋季一次性招生。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定向生除外),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
   
    一、培养目标 :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为应届硕士毕业生 ( 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 。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 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5. 有两名与本门学科相 关的副 教授 ( 或相当职称 )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6. 下列情况的考生报考时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我所不承担责任。

    (1)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

    (2)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

    (3) 原为委托培养或培养的硕士生,现正在履行合同服务期的在职人员考生。

    7 、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报考手续。
   
    三、报名方式及报名手续

    1.秋季(入学)博士网报时间: 2008 年 12 月 8 日 —— 2009 年 1 月 18 日 。

    报名请登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admission.gucas.ac.cn

    2.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在2月 15 日前邮寄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网上报名时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专家推荐书 2 份。

    (2).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的推荐信;

    (3).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盖章)、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和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4).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

    (5).体格检查表需贴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有效。同时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化验单。

    3.送交的表格和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报考资格。过期未送交上述材料者作自动放弃论。

    4.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在复试阶段将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材料邮寄地点: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上海浦东张江祖冲之路 555 号,邮编: 201203 ,以邮戳时间 2009 年 2 月 15 日 前寄出为准;同时寄报名费 150 元。
   
    四、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

    考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成绩合格者凭通知参加复试;初试时间: 2009 年 3 月 20 日—— 3 月 21 日。
   
    五、录取

    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成绩)、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和答辩决议书、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其中政审、体检不合格或复试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其他
    
    本简章如有与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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