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综函[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于2010年3月和9月向我部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90个项目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电子科技大学与葡萄牙ISCTE里斯本大学学院合作举办管理学博士学位教育项目等20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见附件1)。其余项目的审批结果另行通知。
举办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的内容执行。请有关省教育厅加强对有关高等学校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我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办学,加强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导向,并切实将该项目纳入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统筹规划,努力促进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过程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2010年以前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项目,可以重新申报。我部将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扩大教育对外开放,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办学,依法管理,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科学发展。
特此通知。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1113N-1132N).doc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