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干部学校、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关于变更中法合作办学项目中方主体的请示》(沪交干校〔2008〕第2号,公用校〔2008〕第183号)收悉。鉴于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干部学校已不再适宜作为中法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合作主体,现经中法合作双方协商,提出将原中方合作办学举办者——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干部学校变更为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法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主体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干部学校变更为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二、变更后的合作专业项目不变,仍为智能交通应用技术、汽车维修与检测和现代交通车流管理课程非学历教育项目。上述项目应当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确定的有效期内开展办学活动。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三、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应依法加强对中法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分别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四、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应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备案核准备以及接受评估等法律义务。其中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应当于发布后10日内将样本送我委备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