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自考和4月自考分别将于2009年1月10-11日和4月18-19日进行。现将自考报名、实践报名、毕业证书办理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望周知。
一、2009年上半年自考报名时间、地点、方法
(一)报名时间:
1.2009年1月自考报名2008年11月29-30日。
2.2009年4月自考报名2008年12月18-24日。
各系统和社会助学单位的报名开始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但截止时间不能提前和延后。
(二)报名地点:
1.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所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
2.各助学单位和系统单位:组织本单位考生和有关特殊专业的报名。
(三)报名方法:
1.老考生持IC卡报名,IC卡丢失的考生在报名点补办。
2.首次报考的考生(含已有老的档案号,但无IC卡的老考生)需要通过填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报名,同时现场照相、采集信息,办理IC 卡有关手续。
3.2009年1月自考报名不组织教材征订工作。
4.2009年4月自考报名可以预定当次考试教材。没有教材的考生应该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政策规定,在报名前订购国家指定的正版教材,自觉抵制盗版教材。《现代教育》自考专刊考生自愿购买。
(四)报考费用:
1.2009年1月自考报名费:40元/科。
2.2009年4月自考报名费:32元/科;教材预定30元/本;《现代教育》9元/本。
二、报名要求
1.所有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名。系统报考专业由系统单位严格把关,特别是公安、医药、护理类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护理学专、本专业考试报名由青岛卫生学校负责,其他报名点不得组织报名;中药、中医护理专业老考生由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报名,新考生必须经过市卫生局中医处审查并开具证明方可报名。
2.考生可以同时报考专科、本科专业,但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要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否则不能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3.必须按照简章公布的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进行填报。
4.报名工作要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严格审核新生的报名资格。各专业的本科段,不能接收非国民系列的专科毕业生的报名。自考及普通高校专、本科在读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准考证可以报考本科,但在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考生完成本科段课程即可办理毕业。
5.关于学历文凭未毕业考生转考自学考试的报名要求。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尚未毕业的学历文凭考生可以自愿转入自考有关专业继续学习,并最终取得自考毕业证书,具体要求参照鲁招考办(2007)1号文执行。
(1)尚未毕业的我市学历文凭考生只能在我市办理使用学历文凭课程的自考毕业手续。校考课程有效期为6年。
(2)学历文凭考试所有考试档案由市招考办统一管理。凡是考生在学历文凭考试中通过的各类试卷一律不得转出;已经通过的自考课程可以办理转档。
(3)学历文凭考生转入自考必须严格按照省考试院下发的课程对顶计划参加考试。
(4)学历文凭考生参加自考需要办理自学考试准考证(学历文凭准考证由考生妥善保管)。
6.关于过程性考核试点专业考生报考的几点要求。
(1)过程性考核专业考生实行注册制,由试点院校统一管理。考生注册满两年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考生国考课程档案由市招考办统一管理,校考课档案由试点院校统一管理,办理毕业手续时以各院校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毕业生校考课档案。
(3)过程性考核专业的校考课档案不得转入和转出,过程性考核专业考生只能在我市办理使用校考课课程的自考毕业手续;国考课档案可以在省市间转入转出。
7.关于IC卡有关问题。
(1)新考生必须办理IC卡,考生报考不同专业只需办理一张IC卡。IC卡30元/张。
(2)1月考试新办IC卡将于12月18日前发至各报名点;4月考试新办IC卡将于考试前下发。
(3)考试前IC卡丢失的考生,需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于考试当周到市招考办补办IC卡。
8.各报名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信息校对制度,打印一式两份确认单,要求考生仔细校对报名信息,并在校对单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环节考核报名
(一)关于实践技能考核报名
1.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山东省高教自考的所有专业的所有技能考试报名每年安排二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18-24日和12月18-24日,考试时间、地点以考试通知单为准。考核内容为报名简章公布的有关专业和科目为准。没有准考证(含IC卡、各类老准考证)的考生不得报考。
2.实践环节报名程序:
(1)考生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及技能考核报名卡”。报名费5元;
(2)考生仔细阅读报名简章,并按照报名简章公布的专业科目进行填涂;
(3)考生填涂后由微机人员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报名程序进行阅卡,采集信息;
(4)打印报名核对单,考生当场核对签字;
(5)报名点在核对单和考试通知单上加盖报名点公章。留下考生签字的核对单,发放考试通知单。报名结束。
(二)关于毕业环节考核
1.报名要求:
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每年安排两次有关专业的毕业考核报名和考试(含教师自考)。每年的报名时间为6月18-24日和12月18-24日。考试内容以公布的简章为准。考试时间、地点、要求以考试通知单为准。考生在所有课程合格或者报考最后1门课程的同时可以报考毕业考核。各报名点在组织毕业考核报名时要验查考生的所有单科合格证书,符合条件方可准予报名。
2.报名程序:
(1)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报名程序,考生需要填涂两张报名卡,一是“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及技能考核报名卡”,二是“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及技能考核报名卡(二)”。卡一采集考生信息和考试专业、科目;卡二采集考生的毕业论文题目。
(2)报名点收集考生填写的两卡,进行录入;
(3)打印报名核对单,考生当场核对签字;
(4)在核对单和考试通知单上加盖报名点公章。留下考生签字的核对单,发放考试通知单。报名结束。
3.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上交方式:
(1)考生在各区市报名结束后,领取毕业论文封面三张。
(2)考生按照主考院校发出的考核通知,完成论文撰写,并按照大学要求填写装订论文封面,由考生本人按时直接上交有关主考院校。
(三)关于中学教师自考毕业考核报名
本次报名最后一次组织教师自考英语教育本科专业听力与口译考核,报名时间12月18-24日。报名工作由青岛教育学院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学校和考生,报名地点为各区、市招考办。
四、关于2009年4月中学教师自考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2008年12月25-26日。市内四区考生在市南区招考办报名,其余各区、市考生在所在区、市招考办报名(报名内容见简章)。
(二)考试时间:2009年4月18-19日。
(三)报名要求:老考生持IC卡报名。不再接收新生注册。
五、关于几项免试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公共英语(一):
1.英语(专本科)专业毕业生;
2.具有2005年以前获得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
3.具有全国公共英语(PETS)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公共英语(二):
1.英语(专本科)专业毕业生;
2.具有2005年以前获得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
3.具有全国公共英语(PETS)等级三级及以上证书。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非计算机类专业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专本科)专业毕业生;
2.具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
3.具有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NIT)”考试各模块之一的。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本科专业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专、本科)专业毕业生;
2.通过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NIT)”考试中1021模块的。
(五)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证书的有关免考政策: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各科目之一)及以上合格证书者,除原来的免试规定外,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六)其他规定见“山东省高教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鲁教考委[2004]4号)。
六、关于2008年下半年自考毕业证书办理
(一)自考考生
1.办理时间:2008年12月4-7日;
2.办理地点:各区、市招考办。护理学(专、本)专业在青岛卫校办理。
(二)自考过程性考核试点专业考生
1.办理时间:2007年12月10-11日;
2.办理地点:市南区招考办(莱阳路22号),联系电话82867969
(三)原学历文凭考试考生转自考办理毕业
1.办理时间:2008年12月12日;
2.办理地点:市南区招考办(莱阳路22号),联系电话同上。
(四)上交材料:
1.过程性考核专业:11月28日,学校上报毕业生校考课档案;
2.自考:12月8日,各办证单位上交毕业生材料。
七、社会证书考试(PETS)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23日;
2.相关说明见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www.qdzk.gov.cn);
2.信息确认时间:12月18-24日;
3.信息确认地点:青岛市招考中心(新昌路36号),联系电话85786291
八、社会助学组织工作
根据省考试院《关于换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证书的通知》(鲁招考[2008]109号)文件要求,任何社会助学组织凡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没有经过允许且事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缓办或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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