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的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分配到军队相应岗位工作(以专业技术干部工作为主)。
我校2008年计划招收国防生120人,均为海军培养。
一、报考国防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2、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国家分配。
3、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4、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2008年8月31日,即1988年8月3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
二、国防生的报考程序和录取办法
1、考生填报志愿时,在提前批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招生专业。
2、报考国防生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有关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政审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武装部或派出所组织,考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参加省军区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省(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重要依据。
3、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军队驻高校选培办协助。政审、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方可参加国防生的录取。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不影响其它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4、国防生新生入校后,哈尔滨工程大学和选培办要在15日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经复审复查合格者,哈尔滨工程大学、选培办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确认国防生资格。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国家规定予以退学。
三、国防生的学习、管理和待遇
1、国防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以高校为主,选培办协助。在学习课程安排上,与本校同期入学学生的基础课、专业课相同。选培办组织安排国防生进行军政教育训练。国防生在校期间要学习军政理论课,部分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集中军政训练主要利用课余、双休日和寒暑假部分时间进行。校内训练由选培办组织实施,校外训练科目由军队院校、训练机构或部队承担。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选培办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学费补助3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3、 国防生毕业当年经军队驻高校选培办批准,可以报考军队院校以及驻有选培办高校的研究生。如被录取,办理入伍手续后以军队干部身份继续深造学习。获得地方大学研究生学习机会的国防生,先到军队工作两年,然后再到学校学习(学校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 ;获得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习机会的国防生,可直接到军校读研;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军队发给工资,仍享受军官的各项待遇。
4、 国防生到部队报到后即为军队干部。其职级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满后,按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中尉军衔;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正连职(或专业技术12级)授予上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正营职(或专业技术10级)授予少校军衔。
四、国防生的淘汰
为确保国防生质量,军队和高校对国防生实行跟踪考核,全程筛选。国防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淘汰: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4、思想消极、行为涣散,不积极参加国防生学员大队各种集体活动,不服从有关日常管理制度,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5、在取得国防生资格的学年内,因疾病以外的个人原因,要终止履行协议者;
6、因主观原因无法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或者未取得毕业和学位证书,中途退学或转学,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7、毕业后不按照协议要求到军队任职者;
8、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者;
9、身体有病,在校期间经治疗后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者。
五、国防生的违约处理办法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被淘汰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国防生,认定其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上述第1~5条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还必须交纳与已享受奖学金同等数额的赔偿金;因上述第6、7条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还必须交纳已享受奖学金两倍数额的赔偿金;因上述第8条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酌情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因上述第9条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只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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