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推进试点学院深化改革,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经验,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试点学院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我校国家试点学院--纳米科学技术学院2013年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培养需要,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将选拔培养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和学业优秀的学生。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及学院简介
苏州大学坐落于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古城苏州,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其主要前身为创建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学校拥有26个博士后流动站、2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6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博士点、4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44个硕士点以及2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17个本科专业。
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是苏州大学一所以精英化教育为特色的公办学院,是苏州大学、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和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携手共建的一所高起点、国际化、紧贴区域纳米产业发展需求的新型学院。2011年10月,学院以鲜明办学特色被国家教改办、教育部批准为全国首批国家试点学院(全国共17所,江苏省仅此1所)。
学院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李述汤教授担任院长,汇聚了一支国际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其中,专业教授全都来自国外一流高校或科研院所。学院现有31位教授,其中院士1人、国家“千人计划”2人、“青年千人计划”6人、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3人、“863计划”首席科学家2人、青年“973计划”首席科学家1人、“973计划”子课题负责人7人、外籍教授2人。近年来,学院累计获得国家和地方各类科研项目百余项,总经费超过1.7亿元。
国家高度重视纳米技术产业的发展,苏州工业园区于2010年明确把纳米技术产业提升到“1号产业”战略高度。国家和地方不断加大对纳米产业的投入使园区对纳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人才产生巨大需求。在此背景下,苏州大学成为全国首批开设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成立纳米科学技术学院的大学,着力将学校的综合优势、政府的政策优势、区域的产业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优势,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独立思维能力和完善人格的精英化拔尖创新人才。
学院开设的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学制4年,授工学学士学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掌握纳米材料与技术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实验技能,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志于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有潜力进一步深造,或有志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等从事与纳米材料和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学院融合了苏州大学和世界上首家开设纳米技术本科专业的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优势课程,制订了国际化的教学方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学一年级分小班互动教学并聘请外籍教师进行全方位英语语言能力强化,大学二年级开始实施全英文专业课程教学。学院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学生参加各类与海外知名大学合作的培养项目,在校生具有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的比例将高达50-75%。
二、报名条件
具有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英语基础较好且热爱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1、学习优秀类:各省级重点中学(示范高中、规范化学校)综合素质优秀,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年级同科类学生中的前20%者;
2、校长实名推荐类:具有我校2013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资格的中学校长推荐学生。
三、招生人数
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四、报名方式
1、符合报名条件第1条的考生以个人自荐的方式提出申请。
2、符合报名条件第2条的考生以中学校长实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苏州大学国家试点学院2013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范围为江苏省内中学,根据各中学2012年考入我校本一批次学生的数量,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了25所中学具有校长实名推荐资格,每所中学有1个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推荐中学按《苏州大学国家试点学院2013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办理。
3、所有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苏州大学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suda.edu.cn),根据《苏州大学国家试点学院2013年网上报名及网上缴费流程》(附件3)办理网上报名相关手续,填写报名信息,打印《国家试点学院——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申请表》。
申请材料以《国家试点学院——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申请表》为封面装订。具体材料及装订次序如下:
①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国家试点学院——苏州大学纳米科学技术学院申请表》(与网上填写的报名信息一致);
②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以及年级排名汇总情况;
③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自己特长、优势的材料;
④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在1000字左右,由本人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撰写,如经查实为他人代写,则取消报名资格,恕不接受打印的陈述。
所有材料使用A4复印纸,材料②、③要加盖所在中学教务部门的公章。
请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邮寄至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试点学院申请材料”字样,以避免遗失。
所交申请材料恕不退还,请自留备份。我校在收到考生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反馈意见,请注意查询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选拔程序
1、初审
报名截止后,苏州大学国家试点学院专家委员会将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初审结果将在苏州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2、网上缴费
通过初审的考生需在规定日期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60元/人),完成缴费的考生可通过查询中心查看考生缴费状态。
3、打印准考证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需在规定日期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4、笔试报到
考生于规定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
5、笔试
笔试测试内容包含物理、化学知识。
符合报名条件中第2条的报考者,即中学校长实名推荐的考生免于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6、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考生名单,具体面试安排另行通知。
7、入选等级确定
符合报名条件第1条的考生按照笔试成绩及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认定入选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第2条的考生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认定入选考生。
8、入选名单公示
苏州大学国家试点学院2013年认定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通过苏州大学本科招生网和考生所在中学公示,并在规定时间报送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9、入选名单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最终确认考生的国家试点学院认定资格,与考生签订《苏州大学国家试点学院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并将名单上报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六、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国家试点学院的有关政策,我校对取得国家试点学院认定资格的考生给予一定的优录政策,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所在省份单独设置的国家试点学院志愿表或志愿栏中填报我校,如所在省份未设置该志愿表或志愿栏,则须将我校填报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批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顺序院校志愿),并将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作为第一专业。
对于取得我校国家试点学院认定资格并报考的考生,高考成绩只要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批次(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上,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按百分制折算),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我校即可录取到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
对于取得我校国家试点学院认定资格的江苏省考生,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2B及以上。
七、重要日程
1、网上报名:即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24时止。请将申请材料于2013年1月17日前,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寄至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2、初审公告:2013年1月23日公布资格初审结果。
3、缴纳考试费:通过初审者须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1月30日17时前完成网上缴费,确认参加笔试。
4、打印准考证:完成缴费的考生可自2013年2月16日起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5、报到及笔试时间:考生于2013年2月23日报到。2月24日参加笔试。
6、笔试成绩公告:2013年3月2日公布笔试成绩、面试线及面试事宜。
7、面试时间: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3年3月8日报到,3月9日参加面试。
8、入选公告:2013年3月中旬公布最终成绩、公示入选考生名单。
八、监督机制
1、学校将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试点学院工作,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试点学院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2、学生及其所在中学等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属实、齐全。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我校将随时取消其国家试点学院认定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九、联系方式
网址:http://zsb.suda.edu.cn 邮箱:zsb@suda.edu.cn
电话:(0512)67507949、67507943 传真:(0512)67507942
地址: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凌云楼1712室)
邮编:215021
十、其它
1、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2、我校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国家试点学院相关工作,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信息。若发现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咨询、辅导、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本招生简章由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