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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3年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章程(暂行)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2-12-19文章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作者: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以下简称非美术联考)的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非美术联考是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艺术专业的加试,由省内部分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参加联考的院校非美术类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未参加联考的省内外高等院校经省招办同意也可使用联考成绩。

  第三条 非美术联考是对专业素质基本内容的测试,考试内容和方法由参与联考院校讨论确定,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后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条 非美术联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安全的原则,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省非美术联考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和监督下,由相关高等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组织实施。联考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试工作的指导、协调;审订考试组织管理相关规则;向联考办公室提供相关高考报名信息;决定联考办公室提出的当年联考的报名、考试时间;督促和协调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联考办公室负责联考报名考试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及各项考试内容的评分标准,负责报名组织,考试组织,发放准考证,考官聘任和管理,考试实施,登分、统分及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联考的相关高等院校协助参与联考。其主要职责为配合联考办公室做好报名考试的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新申请加入非美术联考的院校,须先向联考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

  第三章 考官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担任非美术联考工作的考官应为所在院校的本专业教学骨干,并符合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具有较强的合作精神;未在社会上举办的相关专业考试培训班上授课;业务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专业基础课教学5年以上,具有相关工作的经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非美术联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十条 相关院校每年向联考办公室上报推荐考官名单。联考办公室对名单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考官纳入非美术联考考官库。每年非美术联考由计算机从考官库内随机抽取并经联考办公室审定后决定考官。

  第四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持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盖章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联考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进行联考报名,领取联考准考证。

  第十二条 联考准考证号由计算机按专业随机编排生成。联考准考证号为6位数,前两位数为专业代码,后4位数为流水号。

  第十三条 非美术联考的专业类别有:声乐表演类、器乐演奏类(含钢琴演奏)、舞蹈表演类、音像技术类、播音与艺术主持类、影视表演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等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的考试项目、内容和赋分具体为:

  一、声乐表演类(200分)

  1、专业面试:

  A、演唱歌曲一首(中外艺术歌曲、民歌等均可);(100分)

  B、特长展示:钢琴或其他乐器、舞蹈、朗诵等任选一项;(50分)

  C、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以内。

  2、视唱练耳考场:

  A、听音(10分)

  B、视唱(20分)

  C、和弦模唱(10分)

  D、节奏(10分)

  二、器乐演奏类(含钢琴演奏)(200分)

  1、专业面试:

  A、演奏作品一首(中外作品均可);(100分)

  B、特长展示:声乐、舞蹈、朗诵等任选一项;(50分)

  C、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以内。

  2、视唱练耳考场:

  A、听音(10分)

  B、视唱(20分)

  C、和弦模唱(10分)

  D、节奏(10分)

  三、舞蹈类

  1、舞蹈(200分)

  ⑴、专业面试:

  A、专业外形条件(身高、形象、身材比例);(20分)

  B、专业条件及舞蹈基本功;(70分)

  C、剧目表演(协调能力、艺术表现力测试);(60分)

  D、动作模仿;(20分)

  E、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以内。

  ⑵、视唱练耳考场:

  A、听音(10分)

  B、旋律模唱(10分)

  C、节奏(10分)

  2、国标舞(200分)

  ⑴、专业面试:

  A、专业外形条件(身高、形象、身材比例);(20分)

  B、国标舞基本功;(50分)

  C、国标舞----拉丁舞或标准舞表演(考生可自选舞种2个);(80分)

  D、动作模仿;(20分)

  E、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以内。

  ⑵、视唱练耳考场:

  A、听音(10分)

  B、旋律模唱(10分)

  C、节奏(10分)

  四、音像技术类(200分)

  1、专业面试:

  A、专业展示:器乐演奏(钢琴或其他乐器,曲目自选);(80分)

  B、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提问(音乐常识、计算机应用常识);(40分)

  C、特长展示:朗诵、摄影作品、声乐等;(30分)

  D、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以内。

  2、视唱练耳考场:

  A、听音(10分)

  B、视唱(20分)

  C、和弦模唱(10分)

  D、节奏(10分)

  五、广播电视编导类(200分)

  1、面试;(100分)

  A、自我形象描述;(30分);

  B、根据抽取的图片,即兴编排并讲述一个故事;(70分)

  C、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4分钟以内。

  2、笔试(100分钟)

  A、专业名词解释(20分)

  解释艺术常识中的影视专业名词2到3个;

  B、指定场景解读(30分)

  考生根据从所播放作品中指定的场景图片,结合专业知识,从场景含义、机位、拍摄角度、影调特点等方面结合影片进行解读。

  C、想象力考察(50分)

  根据要求(如:列举的三个词语、场景、物件等)写一篇500字文章,要求组接自然,有故事或者情节,有情感,言之成理,叙述流畅。

  六、影视表演类(200分)

  1、自我介绍、朗诵(50分)

  自备一篇作品:诗歌、散文、寓言故事或者戏剧独白均可。要求

  背诵;

  2、形体(40分)

  A、自备一段舞蹈:古典舞、现代舞、民间舞、爵士舞、街舞或者

  形体组合均可;

  B、形体模仿:由形体老师现场示范,考生模仿。

  3、声乐(30分)

  A、自备歌曲一首:美声、民歌、艺术歌曲或者校园歌曲均可;

  4、即兴表演(80分)

  以生活场景为基础,由老师现场命题,考生以小组形式即兴表演。

  5、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以内。

  七、播音与艺术主持类(200分)

  1、仪表(10分)

  2、自备作品朗诵(40分)

  3、指定稿件朗读(50分)

  4、即兴评述(100分)

  5、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4分钟以内。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进行视频录像及文字记录,并由联考办公室保留一年,以备查核。

  第十五条 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各专业考试时必须由5位考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独立评分。5位考官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最后得分。

  第十六条 5位考官当场打分,经现场工作人员收齐考官打分条密封好后交登分组,由登分组负责成绩录入、合分等技术工作。联考办公室应加强对登分环节的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复核,保证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七条 考试需要的钢琴及钢伴人员由联考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其他乐器、服装和舞蹈鞋及音乐伴奏带等考试用品由考生自备。

  第十八条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注意自身安全。考生在考试期间若发生非考试组织者疏忽引起的意外伤害以及影响或耽误考试等情况由考生本人负责。联考办公室可建议考生根据情况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考试的,一律按弃权处理。若有特殊原因的,须提前向联考办公室书面报告,由联考办公室在考试期间统一处理。全部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各种缺考和考试延误问题。

  第五章 公布成绩

  第二十条 联考办公室负责制定考试成绩登录统计工作制度,并严格按工作制度进行登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由联考办公室及时负责完成登分、统分工作并汇总考生成绩,制作考生成绩光盘。考生通过联考办公室指定网站查询成绩,也可以通过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登分工作结束后,如发现计算机录分错误,经联考办公室确认后按正确成绩重新录入,上报省考试院和省招办,并作好记载。其他任何情况、任何人不得更改成绩。

  第二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对成绩有疑异的考生,凭加盖已考公章的准考证、身份证可向联考办公室申请分数复查,成绩复查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5日。联考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回复复查结果。分数复查的内容为查阅考官的分数单是否与计算机录入分数一致,考官对评分标准的掌握不属于分数复查内容。分数复查相关事项解释工作由联考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非美术联考由省招办划定合格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非美术联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关于非美术联考工作的章程、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附:2013年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院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湖北理工学院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长江职业学院

  荆楚理工学院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仙桃职业学院

  鄂州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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