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概况: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一所警察类院校。建校30多年来,学院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司法厅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教育厅的指导下,学院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实现了3次大的跨越,目前学院已基本形成了以全日制高、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主题,成人教育、干警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法院系统法官培训相结合的办学体系。学院有全日制在校生3800人,函授在册人数近3505,每年承担各类培训任务1500多人次。2007年实现了整体迁建并顺利通过了教育部评估,2008年被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11部委确定为全国政法院校首批试点院校。学院占地面积346亩,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内设7个行政管理机构,9个教学教辅机构。有全国试点专业2个、自治区级骨干示范专业3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区级精品课程5门,高职(专科层次)开设法律事务等13个专业;中职(中专层次)开设计算机及外涉维护等5个专业。学院现面向全国11个省招生。
学院全称: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3089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0号
邮 编:750021
二、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2012年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总数为850名。我院2012年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科目:
我院所有专业实行文理兼收。
四、录取:
(一)录取规则: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录取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除外);
2、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可将符合条件、且考分不低于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的第二志愿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投档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3、由于我院各专业差异不大,因此在专业录取时不采取志愿间级差扣分(或加分)的政策;
4、对达到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三)、体检:
学院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高:男生不低于1.68m,女生不低于1.58m;(2)男生体重不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0公斤;身体匀称;(3)视力:左右眼矫正视力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4)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麻等),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脚板,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录取考生入院后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其他: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费用。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外语要求:
我院外语语种不限,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六、男女生比例:
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60%。
七、照顾政策: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录取照顾政策进行优惠加分。外省按照生源所在地招办的规定执行。
八、奖励及资助办法: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二)学院设有奖学金,最高金额为800元/生/年。
(三)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生/年,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比例为30%,补助标准分为3档,每生每年1000-3000元不等。
(五)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
(六)学院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
九、收费标准:
学院收费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学费:每人3600元/学年;
住宿费:每人800元/学年。
十、招生咨询: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关学院各系、专业的详细介绍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学院网站:http://www.nsjy.com.cn;
2、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6883100、0951-6883056;
本章程由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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