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办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3.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由校纪律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二、办学地点
1. 校 本 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2. 海南校区(民族师范学院):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
3. 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35号
三、办学性质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四、主管部门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五、录取条件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六、录取原则
1.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3.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合格证。
4. 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需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0.7+文化课成绩×0.3)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注:青海省考生按青海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5.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6.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7.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8.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9.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10.因生源不足,本校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七、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971-6318787
3. 传 真:0971-6307627
4. 网 址:Http://www.qhnu.edu.cn
5. E_Mail:zsb@qhnu.edu.cn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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