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台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1年台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3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校址(含校区名称):临海校区;椒江校区
第九条 办学地点:临海校区:浙江省临海市市区东方大道605号;
椒江校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1139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临海校区(317000);椒江校区(318000)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1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修读外语语种为英语。
3、男女比例:护理学(助产方向)限招女生,其余专业对考生性别、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录取具体方式:
(1)调档比例:浙江省按100%-105%以内调档,省外按100%-120%以内调档,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及报考的生源情况确定。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严格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相关规定。即先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平行志愿未满时,再依次录取征求志愿、降分征求志愿投档的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根据考生成绩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满时,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参考志愿的考生。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无法录取的考生,则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若第二专业志愿仍无法录取则依次按其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投档,若以上六个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则转入专业调剂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总分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录取过程中以投档文化成绩为主要根据,结合考生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则参照相关科目及外语单科成绩,结合考生的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对于有优惠加分的考生,优先予以录取,加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5)某些专业加试要求:无加试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英语科目成绩在100分以上。其余专业录取新生时,与该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如个别专业录取未满,则学校申请优先调录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7)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山东省艺术类招生使用该省的联考成绩;湖南、湖北、江西艺术类招生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均按综合分(专业成绩×7.5×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浙江省的艺术、体育类以及外省体育类的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体育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七条 台州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学费:2011级新生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①非师范类学费3960元(专业学费960元+学分学费3000元)。②师范类学费3600元(专业学费600元+学分学费3000元)。③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学费7000元(专业学费4000元+学分学费3000元)。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传真):(0576)85137102/85139033
(2)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台州学院678号信箱,邮编:317000
(3)E-mail:zsb2004@tzc.edu.cn
(4)院校网址:http://www.tzc.edu.cn
第十九条 台州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或台州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tzc.edu.cn)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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