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2627)系省属公办普通大专---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地处全国优秀旅游及魅力城市——永安市区。图书30.1万册,校内实训场实验室59个,校外实训基地52个,所有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施。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3%,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71%。拥有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专业5个,1个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专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省级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3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4支、省级高校教学名师5名,主编高职高专全国统编教材99门。具有82年的办学历史,以“精求技能、崇尚文明”为校训。近年来,我院被国家人事部、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被福建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等12家单位联合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以优良成绩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1994年起至今连续五届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学校称号。2009年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首届“文明学校标兵”的荣誉称号,成为全省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高校。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我院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类别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等26个专业。我院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2011年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浙江、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等十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 在专科批次录取,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工作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读。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99号 学院招生办
邮 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3633821、3658696
招生监察电话:0598-36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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