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性质及代码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学校性质: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标代码:141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
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院无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地处重庆市永川区城区,占地200余亩,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标准田径运动场、礼堂等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600万元,图书馆藏书20多万册,专任教师194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78人、博士3人、研究生70余人)。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所有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生·年,住宿费500—1000元/生·年。
第八条 招生范围和人数
学院2011年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等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1500名。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九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学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学习较好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享受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生·学年,一等1000元/生·学年,二等600元/生·学年,三等200元/生·学年。学院还开辟了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了特殊困难补助制度。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试院)。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网站上,招生平台中的录取查询系统中查询。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院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行政办公楼(学生处招生就业服务中心)。
邮编:402160
咨询电话:023-49834729
传真:023-49834729
学院网址:www.cqcfe.com
E-mail:cqcjz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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