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学院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 琼州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及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院代码为11100。
第二条 学校创办于1977年,占地1500多亩,分为三亚与五指山两大校区。办学地址——三亚校区(主校区,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五指山校区(海南省五指山市琼大路)。琼州学院是教育部十大援外教育基地之一。学校具有师范性、民族性、多科性和应用性的办学特点,培养包括本科、专科及外国留学生在内的各类普通高等教育专门人才。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350人。
第三条 学校国内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艺术、体育考生)。2011年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全程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公开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第六条 要求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招生形象。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经校纪检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所有参加录取工作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要求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协助,参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勾的任何费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接受其他志愿考生,按志愿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志愿相同,按高考成绩录取并安排专业;高考成绩相同按所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评价情况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一般不设限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有特长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英语成绩较高、口试成绩较好的考生。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和等级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进档考生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方法是:在专业、文化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总分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设点进行测试的省区使用校考成绩)。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同批次控制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艺、体类专业招生不设点进行专业测试(即校考)的省、市、自治区,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的艺、体类专业联考成绩,并以此做为录取依据。
第十四条 要求考生必须政审合格,无犯罪记录。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均不设男女比例,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原则上要求按1:1.2的比例投档。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以零起点教学),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及口试成绩计算方法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录取时依据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在选考科目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招生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经生源省区招生部门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区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区。协作计划录取的考生,所有待遇与其他考生相同。
第十九条 我校全面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预留计划录取的考生不需交纳国家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到校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以核对身份。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生源省招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琼州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授予条件者,颁发琼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我院将严格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本科文史类专业4150元/年;理工、外语、体育、管理、旅游类专业4600元/年。专科文史类师范专业4150元/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4600元/年;高职文史类专业4950元/年,理工、外语、管理、体育类5700元/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海南省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开设“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88651896 88651897(兼传真)
学校网址:www.qzu.edu.cn 招生信息网:zs.qzu.edu.cn
E-mail: qzuzsb@qq.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邮编:572022)
第二十五条 若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之规定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琼州学院招生就业处。
琼州学院
二○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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