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2011年继续招收保送生。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保送生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保送生招生的材料审核、测试、资格认定等工作。保送生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接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
二、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合格、身心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向我校提交申请材料: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外语语种限英语。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时数达到20小时以上、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的优先。上述活动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凡报考我校保送生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我校自主选拔录取。
三、招收专业
文科专业:财政学、税务、会计学、法学;
理科专业: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
四、报名方式
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所在中学推荐(不接受自荐)。
五、报名程序
采取网上报名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两者缺一不可。
(一)网上报名
登陆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网,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按照要求注册并选择进入“保送生”,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二)书面申请
考生在网上报名之后,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中央财经大学2011年保送生报名表》: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生成后打印;
2、《中学推荐信(保送生).doc》:点击下载;
3、《个人申请》:要求由考生本人手书,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与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父母、家庭及中学给予你的认识、对自己未来的期许等各方面情况;
4、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未下发的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项体育活动等证明材料可附其中);
5、实行高中新课程改革省份的考生,应尽量提供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材料;
6、身份证复印件。
将以上材料以A4纸标准,按照“报名表-中学推荐信-个人申请-获奖证书复印件-新课程改革省份考生的相应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的先后顺序装订(不要另制封面)。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信封上务必注明“保送生申请材料”,同时以“省市-中学—姓名”的顺序标注报名考生信息。无论考生最终录取与否,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六、选拔程序
(一)材料初审:保送生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部分考生参加我校的测试。
(二)网上缴费:已通过初审的考生请按照系统提示按规定时间在网上缴纳考务费,报到现场不收取考务费。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选拔测试:测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三门。考试范围不超出高考考试大纲,学生无需刻意准备。
(四)资格确定:保送生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测试结果、获奖竞赛学科及专业志愿,确定保送生候选名单及专业,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保送生资格名单。
(五)名单公示:保送生资格名单在我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中学须在校内予以公示;并及时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经省招办审核公示。
(六)公示无误的考生,我校将寄发《保送生资格认定证书》。
七、录取办法
收到我校《保送生资格认定证书》的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到各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八、监督机制
(一)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
(二)保送生招生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学生本人及其所在中学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推荐工作。申请和推荐材料必须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所在中学三年内的推荐资格。
九、工作时间表
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2、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12月15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3、网上查询初审结果时间:2011年1月上10日后
4、网上缴费时间:初审通过后在系统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缴费
5、测试时间:2011年2月26日
十、联系方式:
纪检监督电话:010-62288223(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周六、日除外)
招生咨询电话:010-62288332(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周六、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100081
学校网址:http://www.cufe.edu.cn
十一、本简章由中央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