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监察处参与选拔的全过程。
指导思想:
1.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积极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中学的素质教育,完善高校人才选拔制度。在扩大招生自主权的基础上,使我校的招生工作能够朝着有利于选拔人才,让具有各种专、特长的学生脱颖而出的方向发展。
2.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政策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培养的需要,探索符合教育规律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和选拔机制。
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的确定:
通过推荐和测试确定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校招生领导小组对被推荐和通过学校组织的文化测试的所有考生进行审核,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名单。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已确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名单上报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测试对象:
自主选拔录取的学生应是当年参加高考的应届、历届高中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学推荐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化学、物理〉省赛区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
3.高中阶段在省级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计算机和作文竞赛中获两个以上奖项者。
4.具有某项专、特长的考生。
报名方式:
被推荐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考生需登陆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在网上完成报名程序。
测试:
1.报考自主选拔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测试。测试时间定在2011年2月27日。测试科目为数学、英语。
2.被中学推荐的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
计划:
自主选拔录取的计划在当年编制的本校来源计划中预留出,占当年招生总计划的5%。视生源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扩大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的人数。
自主选拔录取的优惠:
自主选拔录取的优惠分为A、B两档
1.A档(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应按照各自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填报志愿),且专业服从调剂,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后加10分参与专业录取。
2.B档(优秀推荐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后加5分录取。
自我约束机制: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自主选拔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和监察处等人员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实施。在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方案的过程中做到试点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加强对招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教育。
咨询电话:021-65904372监督电话:021-6590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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