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青岛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 (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东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3号)
西校区 (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大学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坐落在黄海之滨、浮山之麓,依山傍海,风景秀丽。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规模较大、学科齐全、水平较高、师资优良、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大学。这里学者云集,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又充满浓郁的时代气息,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目前设有22个学院,86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10个学科门类;114个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可授予科学博士、硕士学位;11个专业学位类型,涵盖42个专业学位领域,可授予专业博士、硕士学位。
在校全日制学生38000余人,其中本科生310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近6000人,留学生1200余人。专任教师近2300人,其中教授、副教授960余人,长期任教外国专家每年60余人。
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6个,博士后流动站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个,国家、省市重点研究基地30个,科研机构66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与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1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精品课程3门,省级精品课程20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华文教育基地。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实行开放办学,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多所高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教育合作项目。学校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共建出国留学培训基地,是教育部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中美双学位项目合作学校,为学生出国实习、进修以及联合培养提供了众多机会。另外,学校设有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点和德语的德福考试考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大学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青岛大学2010年计划招收本专科生8700人,其中本科计划招生8100人,专科计划招生600人。
第十三条 青岛大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以及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青岛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除服装表演专业外)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成绩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我校投档,我校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具体各专业按以下方式录取:
报考音乐类、艺术设计(服装表演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按我校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未达到者不予录取。美术类考生的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成绩合格线方有资格填报我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省考试院投档后按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还必须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分专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我校专业成绩排名(若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的专业统考成绩须达省合格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以后,由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年;外语类专业:48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生/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8000元/生/年;对口高职类专业5000元/生/年;软件技术学院的国家示范性软件专科专业8000元/生/年。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2 传真:0532—85954708 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q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