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和学府路209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高职或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并积极开展其它形式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结合、相互渗透的办学优势,不断深化以学分制为基础平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依托外语学科优势,突出开放、互动、多层次、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专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根据当年录取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此外,学校建立优秀学生推荐制度,并根据当年政策,在专业分配上,对受推荐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如外语类、计算机类专业等有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五条 除艺术类专业、考古学专业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b.hlju.edu.cn,E-mail为:zsb@hlju.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08661。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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