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和《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校招就字[2006]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并招收篮球和定向越野2个运动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的全国统一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我校为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四川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60余年办学历史、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6个,已经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在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的同时,非常重视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其中,女子篮球运动队、定向越野运动队在一系列重大赛事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第四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06]88号),学校对在校期间取得突出竞赛成绩与在队训练期间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学费减免以及免初试硕士研究生推荐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以鼓励高水平运动员在不断提高竞技成绩的同时,强化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 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 028-8476889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体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研究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划,确定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人数和选拔程序;
3.组织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体育专项测试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科目的设置、命题及其各项考务工作;
4.负责审核学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提出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建议名单,并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负责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衔接,办理招生录取过程中包括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公示、审定呈报等在内的各种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过程中专业素质、运动技能与竞技成绩的考核与审验。
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由学校招生运动项目的5至9名同行专家以及体育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体育学院院长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审批的我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项目,制定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方案(测试项目、测试时间以及测试地点);
2.协助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
3.牵头制定体育专项测试的测试程序、计分规则与标准;
4.承办对高水平运动员分项目的专项运动水平测试;
5.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学校监察处、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以及不是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成员的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参与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各种重大事项的研究,督察《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校字[2005]52号)的贯彻与落实,并对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环节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2.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
3.参与体育专项测试方案、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的制定与实施;
4.受理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举报与投诉;
5.对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科目的设置、命题及其考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以及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等;
2.与体育学院一道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相关生源情况的调研。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规划,确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建议方案;
3.具体组织与实施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项目与计划
第十条 在教育部批准的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中,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省(市、自治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其招生计划由学校单列,不占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2008年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总数为16人。按具体项目分配如下:
1.女子篮球8人;
2.定向越野8人。其中,男生4人,女生4人。
第四章 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 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省(市、自治区)定向越野和女子篮球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选拔。
1.定向越野: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的前六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的前三名获得者;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且为近三年内定向越野全国或国际比赛中前八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2.女子篮球: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的前六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以上证书或为近三年内女子篮球全国或国际比赛中前八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第十三条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并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资格认定方能报考。
第五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凡有意参加我校定向越野和女子篮球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报名:
①网上报名:考生登录我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在线填写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报名申请表》的基础上,下载《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报名申请表》,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寄至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科(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邮编:610068);
②函件报名:对因各种原因不便登录我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实现网上报名的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将包含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高、体重、本人简历、现就读学校、家庭主要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的供职单位、运动员等级证书级别及其获得时间、参加过何种比赛及所获名次情况、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详细通信地址等信息的文字材料于2008年12月20日前邮寄至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报名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可在2008年12月21日后登录学校招生就业网或电话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 已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时必须出示本人所获得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参加何种比赛及所获名次或荣誉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其相关内容复印件、学生证。
第六章 考试、公示与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通过网上或函件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应于2008年12月27日至2008年12月28日参加我校为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日程如下:
1.报到时间:2008年12月26日14∶00-18∶00
2.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成都市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
3.体育专项测试时间、内容和地点:
①定向越野:
12月27日 8∶30-11∶30 体检 校医院
14∶30-17∶30 场地5000米、400米 狮子山校区运动场
12月28日 8∶00-16∶00 定向技术 另行通知
②女子篮球:
12月27日 8∶30-11∶30 体检 校医院
14∶00-17∶30 专项测试 篮球训练馆
12月28日 8∶30-11∶00 专项测试 篮球训练馆
14∶30-16∶30 专项测试 篮球训练馆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中的成绩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相关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择优确定部分品学兼优、相关体育项目特长突出的考生,发给《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并审核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基本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通过以下3种方式予以集中公示:
1.教育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
3.我校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公示。网址为:http://zjc.sicnu.edu.cn
未经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集中公示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不能将其列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我校将在适当时候与其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其中,对经集中公示存在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可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如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举行有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则列为我校录取对象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且测试成绩还应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应依据自身体育专项测试结果的不同情况,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或我校自行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时,应在院校第一志愿中填报四川师范大学,但其专业志愿既可选报我校各非体育类专业,也可以选报体育类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后应及时将《考生志愿卡》的复印件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并在本人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文化考试成绩又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区别其体育专项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按照下述原则予以录取: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考生志愿投档我校,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录;
2.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接近一级水平)、确有培养前途的高水平运动员,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并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课的单独考试。
1.学校自行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不少于三门,且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应不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基本要求;
2.学校在自行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中,将按照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原则划定文化考试成绩的合格线。同时确定拟录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送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加选拔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选拔与招生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09年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九章 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一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768899、84767065、84767588
3.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咨询电话为:028-84769477、84767939
4.电子邮件:sdzs@sicnu.edu.cn
5.传真:028-847633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编入同专业同年级的教学班,并与同专业同年级的其他学生在同一地点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等作弊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取消作弊考生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我校工作人员,将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