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文件
沪学位〔2009〕1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原轻工业部科学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应用化学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行使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原轻工业部科学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应用化学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行使的批复》(学位〔2008〕23号,见附件)转发给你院,请遵照执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之日(2008年7月2日)起,此前以上海香料研究所名义招收的在学研究生及此后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名义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凡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请你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原轻工业部科学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应用化学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行使的批复》
(学位〔2008〕23号)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二○○九年一月六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
学位〔2008〕23号
关于原轻工业部科学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应用化学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行使的批复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考察意见的报告》(沪学位〔2008〕7号)收悉。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并经研究,同意将原轻工业部科学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应用化学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行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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