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为什么要参加高考报名?
所有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和对口招生的考生均须通过报名采集考生自然信息、报考信息和头像信息,编排考生号,用于编排考场、建立电子档案和录取等工作。
考生号是考生参加专业测试、文化课考试、录取和进行电子备案的重要信息之一,对每位考生来说是惟一的。
二、报名工作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全部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领取注册码、密码及有关招生简章,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地址为:http://www.hebeea.edu.cn),点击进入远程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三、报名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分考生网上填报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照相两个阶段。
所有拟参加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包括文史、理工、艺术、体育、对口类及单独招生等)网上填报信息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8时至12月7日18时,远程网上报名系统12月7日18时关闭。报名信息确认及照相时间为12月9日至13日,考生应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等工作。未进行信息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四、为什么将报名时间确定在12月?
艺术、体育、对口类以及小语种、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等专业测试招生院校大部分均安排在每年1月至4月间进行,考生参加院校专业测试时均须持考生号方可报名。高考报名工作如分为12月和第二年3月两次进行,将会影响部分考生参加院校的相关测试,为适应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的需要,方便考生,提高高考报名工作的工作效率,从2009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报名时间均在12月进行。
五、《报考证》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报考省内、外院校的艺术、体育、对口类专业和参加小语种、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员等专业(专门)测试的考生,必须向测试点交验《报考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报考证》在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报名点打印,如果报名信息确认无误,考生即可直接向报名点索取。
六、报名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考生可以在任何一台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上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报名信息。但考生进行信息确认和照相的地点必须是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籍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
只报考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和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的考生可按学校招生简章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名。拟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外省在我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需回户口所在省报名。
七、报名条件有哪些?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会考成绩要求;
(3)身体健康。
2.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综合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
旅游专业要求男身高1.70 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只限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矿业大学等院校对口招生。
八、哪些人须参加报名?
按照教育部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3)参加部分外语专业、保送生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4)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5)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九、哪些人不能参加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外省在我省借读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
十、报考科类有哪些?
1.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类别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单独招生。
我省艺术类联考类别有音乐(分声乐、器乐、舞蹈三项)、美术、播音主持、编导四类。考生报考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专业和使用院校“加试”成绩录取且需要联考合格的艺术专业时,须从四类中选择相应的一类。考生只报考使用院校“自测”(不需要联考合格)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专业时,可选择“不参加联考类”。为了扩大选择范围,建议考生选择前四类报考。
2.对口招生报考类别有: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学前教育类。考生应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从2009年起,对口招生文秘类合并到计算机类招生。
十一、考生优惠照顾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在文史、理工、艺术、体育、对口、单招等类型招生和各个录取批次投档时均考虑照顾因素,按照优惠照顾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按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请考生注意。
凡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5月18日至19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招生办验证登记。县(区)招生办于5月20日至30日之间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和交验未进行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照顾。
十二、考生为什么要签订《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
为了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教育部提出要求,考生要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考生在考试中违反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内容,将会把违规行为记录到考生的电子档案中,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十三、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1.注意报名起止日期和地点;
2.到报名点索取注册码和密码;
3.确定自己应试的报考科类和外语语种;
4.准备好有关证件。这些证件包括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还须有会考合格证明),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在职职工还应有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尚未安排的转退军人应有民政部门的介绍信;
5.报名考务费。
十四、考生守则
1.凭《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不得离场。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蓝)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5.考生对号入座,须将自己的《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粘贴条形码,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卡)按规定的顺序反扣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五、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另外,教育部还规定: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其他
1.考生在填报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留下本人有效联系方式,不允许填写毕业中学、班主任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及时能够送达至考生。
2.凡2009年及以后被院校录取的高考考生,如当年不报到,其录取信息将于来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如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