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考院〔2008〕283 号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我区2009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2009 年高考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 年1 月15 日。
(二)艺术类考生高考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 年12 月15 日。
(三)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本地开始的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
(四)逾期不再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 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并符合我区有关户(学)籍问题审核的规定。
(二)非随父母亲或抚养人调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在我区报考的条件: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文件精神,非随父母调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除符合本条(一)款的报名条件和父母持有有效期内的2 年期或5 年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1.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高中阶段在我区就读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 号)文件规定,凡父母持有有效期内的2 年期或5 年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其本人具有广西高中学籍,并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者。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正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 非随父母亲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外省籍考生。
三、报名对象
(一)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3+2”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小语种单招、特殊教育(残障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参加高考报名。
(二)中职“3+2”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考生报考普通高职高专者,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中职“3+2”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还是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换录,否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2009 年中职“3+2”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持慎重态度。
2009 年高等学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不受应届与非应届毕业生和专业对口的限制,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者均可报考。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高考报名与专业术科统考报名同时进行。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8 所大学的本科艺术类专业以及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2009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美术类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速写3 科,每科满分为100 分,总分为300 分。报考区外普通高校本科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3 科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至少2 门科目各不低于60 分,方可参加学校的加试。
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新增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点设在广西民族大学。
四、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3+2”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小语种单招、特殊教育(残障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我区2009 年高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方案。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但二者不能兼报。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 户口证明材料。
(1)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2)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1)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3 年;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2)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1)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见附件1),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广西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4 月10 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4 月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招生考试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附件2 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 2008 年12 月19 日中午12:00 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信息库。
2. 2009 年1 月20 日中午12:00 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
3. 2009 年3 月31 日前上交体检表。
4. 2009 年4 月15 日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等。请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我院不再受理。
(四)为保证相片采集质量以适应制作各类证书的要求,各报名站应逐步淘汰分辨率较低的人像采集摄像设备,在更换设备时应以目前我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报名软件所支持的数码相机为标准。
八、报考收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归集收费办法另文通知。
艺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费由考生到考点确认时统一缴交。
九、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一)要加强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认真把关、负责。
(二)要切实加强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要重点对户籍和学籍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外省考生流入。
(三)要严格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审查审核。
一是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进行审查审核,严防遗漏或者弄虚作假。二是对外省人员迁入到有降分照顾地域的进行严格审查审核,防止区外“高考移民”。三是对区内从非降分地域或降分少的地域迁入到有降分地域或高于原降分地域的人员进行审查审核,防止区内“高考移民”。
(四)要认真实行公示制度。除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公示外,对所有参加高考报名人员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工作日。
(五)要认真核对考生相关信息。对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认真核对其户口簿(本),并在录入时和录入后反复核对。
(六)2009 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我院将组织人员检查各地报名情况,以加强对各地报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将责成所在地予以纠正。
十、其他
(一)2009 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本通知所有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
2.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表)
3. 考生报名登记表填报说明
4.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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