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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08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7-23文章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作者: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省招考委《四川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考委[2008]28号)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非延考区和延考区分别考试、分列计划、单独划线、同期录取、分别投档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全面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在专科第二批之后进行。

  第三条 普通高校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然后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同时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再补投。

  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对所投考生电子档案,学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四条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法是:普通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考不合格,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五条 录取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进行。具体安排为:

  提前录取院校含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公安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院校、空军和民航招飞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建设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三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第一批和第三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专科第一批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专科第二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高职学院、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普通高职(专科)。

  录取工作按照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若同时有并轨(定向)和预科计划时,先进行并轨(定向)计划的录取,要进行预科计划的录取;上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方可进行下一批次的录取。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以《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为准。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录取,高职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针对我省非延考区和延考区分别考试、分列计划、单独划线、同期录取、分别投档的实际,按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要及时调整和明确本校相关录取规则及办法,支持、配合我省的宣传咨询及录取工作。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等学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熟悉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3。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公正选才。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应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的限制,应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执行;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写明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复议意见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

  4。由于今年计划分配到延考区和非延考区的特殊性,为保证延考区考生报考专业的选择面,经教育部同意,所有在川招生院校在非延考区招生的专业,在公布延考区院校招生计划及专业时均专公布。

  (1)当院校安排在延考区的计划能保证对所有专业全覆盖时,公布院校招生专业及专业计划数,学校录取时按在延考区招生计划数及专业计划数进行录取。

  (2)当院校安排在延考区计划数不能覆盖院校招生专业时,只公布院校在延考区招生计划数和院校招生专业目录(院校明确个别专业招生计划数在2个及2个以上的除外),录取时,按院校在延考区安排的计划划线投档供学校审录(对于只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的专业,根据院校计划数和上线考生专业志愿,原则上院校在每个专业能录取一名考生)。

  5。高校根据安排在延考区和非延考区的计划,按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对延考区未公布专业计划数的高校,在录取中出现投档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所涉及的专业个数大于高校在延考区的招生计划总数的情况时,学校应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先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再按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考生。

  经总政、教育部同意,公布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时,只公布各院校在川分文、理科在延考区和非延考区招生计划总数;各院校在川招生专业及专业计划时不再分延考区和非延考区,只公布各院校在川招生分文、理科招生专业及专业计划总数,录取时,按照各校分拆后的延考区和非延考区分文、理科计划总数以及考生院校志愿划定调档线并分别进行投档,院校根据其在延考区和非延考区的招生计划,在已投档考生中,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

  6。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其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7。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非延考区和延考区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学校在非延考区和延考区的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非延考区和延考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非延考区和延考区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各院校的调档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军事、武警院校的考生还有面试、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还有政审、面试结论信息)。

  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各院校非延考区和延考区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学校复议。

  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学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组。图示如下:

 


 

 

 

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能如下:

  1。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生院校请示、报告的接收、登记、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录取领导小组研究,或转送有关职能组办理。负责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2。秘书行政组:负责录取场内的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录取中的各种会议;负责文秘、签章等工作;负责录取场后勤保障工作;办理录取手续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系统管理组:负责录取场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制订计算机网络运行中的安全措施,处理网络运行中的各种技术性问题;负责网上录取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系统管理、数据维护、投档管理、录检复核、名册打印、信息查询等子系统)的维护;负责各录取批次高校生源和调档线预测;生成各批次院校用户的IP地址、用户名、口令;负责全省考生各项基础信息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安全;跟踪、监控录取过程中的关键数据,清理、备份各批录取数考;负责录取过程中的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询有关考生书数据。负责对录取场各职能部门或普通高校提供技术咨询,协助信访纪检组查询、解释录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计划管理组:负责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负责统计有关录取结果数据。

  5。政体审核组:协助录取检查组做好政考、体检方面的咨询;负责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等招生的协调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材料的审核工作;处理高分落选及遗留问题等;负责残疾生、三侨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学校自主招生入选考生的录取协调工作。

  6。录取检查组:督促学校及时下载、审阅、录取和退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学校的退档是否合理,并将认为退档不合理的考生提请学校复议;检查高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确认高校的拟录考生名单。

  7。单独招生组:负责普通高校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民族预科直升,空军、民航招飞及港澳院校招生工作的资格审查和录检工作。

  8。艺体院校招生组:负责与招生院校衔接;检查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院校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负责与省外院校联系;负责省外院校代录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9。信访监察组:负责录取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受考生有关录取信息的查询;负责录取场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10。安全保卫组:办理《录取工作证》,负责录取场安全保卫工作。

  11。新闻中心:负责录取场宣传工作和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工作。

  12。财务邮寄组:按规定收取招生有关费用,负责录取新生名册的邮寄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录取开始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向学校分非延考区和延考区提供院校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核对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分非延考区和延考区,按考生志愿、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电子档案,学校同时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分别完成非延考区和延考区考生档案的审阅、退档、确定拟录考生及其专业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的录取新生名单,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三条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决赛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

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2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5。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7。烈士子女加10分。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或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符合以上第2至第8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9。下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请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教民[2008]2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汉源、宝兴两县的彝、藏、羌族考生,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适用于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下列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全国提名奖及省一等奖者加10分。

  (2)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测试办法另文规定)。

  2。对第一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可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十五条 若考生可享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

  第十六条 本科第一批录取时,继续实行“二视一”的投档办法,即对为未上第一志愿院校调档线、但分数又高于其四个平行第二志愿中的第一自然顺序志愿院校调档线一定分值的考生,如果该院校明确表示愿意接收第二志愿中的第一自然顺序志愿的高分考生,则将该院校志愿视为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投档后赓即投放给该院校(不计入调档比例),供学校按其录取原则审录。“一定分值”指愿意接收第二志愿高分考生的学校在报送招生计划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明确的分值(须在40分以上,未明确的按40分执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二视一”的投档办法,在《志愿卡》上设置“愿‘二视一’”栏。对填涂了“愿‘二视一’”栏且符合“二视一”规定条件的,即向第二志愿中的第一自然顺序志愿院校投档。若考生已因“二视一”投档,则不再享有其第一志愿院校因增加计划、定向、自主招生或艺术特长生等的补投机会;未涂该栏的视为放弃“二视一”投档机会。

  第十七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上一次填报的本批次并轨(定向)、预科志愿周转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的,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二十一条 今年已被空军、民航飞行学院、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招生、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提前单独招生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藏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专业招收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标准,并根据志愿,按照高考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收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做好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2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其具体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须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录取。

  第二十六条 关于民族班招生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和教民[2008]1号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统招相应批次内单列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二十七条 关于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源、宝兴两县的彝、藏、羌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做好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2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等职业专科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24号)执行。

  第三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以及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招生、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补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天以后赓即在省教育考试院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学校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第三十五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25日和8月1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它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咬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的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招生学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主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厉打击违规录取及中介招生诈骗行为,严禁高等学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雇佣在校学生、教师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按教育部规定,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等学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不得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

  第四十一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伪造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无论何时发现,均应取消考生被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四条 在普通高校招生中,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违规乱收费的,一律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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