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天狮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1.学校名称:天津天狮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4. 学校代码:10859
5. 学校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6. 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天狮学院其前身为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99年。2008年初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天津天狮学院是一所立足天津、面向全国,培养以工学、管理学、人文社科等学科专业人才为主的应用型高等学府,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目前有高职在校生3400多人。学院教学条件良好,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学院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近年来,学院生源质量逐年提高,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天津天狮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向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地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我院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高职学费:高职学费不超过10000元/生.年。本科学费:参照独立学院的标准,待物价局批准后以正式批文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继续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阳光工程”原则进行录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按教育部规定,按各地的政策和录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凡报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口语测试(无口语测试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的学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我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学院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高职学制三年,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学院邮编:301700
联系电话:022—82113117 022---8213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