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及考生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五、学校代码:10069
六、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邮编:300134
七、学校简介:
天津商业大学创建于一九八〇年,原隶属国家商业部,现由天津市领导和管理,是一所以商学为主干,管、经、工、法、文、理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高等院校。学校位于天津市子牙河畔,目前占地1379亩,校园环境整洁幽雅,为师生教学、科研、学习及生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学校设有13个学院和大学外语、体育卫生2个教学部。学校现有 42个本科专业, 24 个硕士点,在校生1.5万余人。图书馆现有中外文藏书 173万余册,期刊杂志 1800 余种,中外文数据库 24 个,电子图书77万余册。
学校拥有一支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现有专职教师8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00余人,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500余人,其中博士学历100余人。近几年来,学校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近200项,横向课题200余项,出版教材或专著400余部,发表论文 3000 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000余篇,被 SCI 等收录论文 70 余篇。
在人才培养特色上,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商学素养与专业能力结合,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并重,诚信做人与创新能力兼备的复合型创业型应用人才。
在2006年教育部进行的五年一轮次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取得优秀成绩,专家组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特色给予充分肯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所填志愿和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艺术类考生为综合分)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并依此类推。
第八条 学校录取时依据实考分数安排专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英语、数学分数均较高的考生),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江苏考生依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九条 对可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条 学校英语、艺术设计、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人力资源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可招收英语、日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合作办学专业学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天津商业大学2008年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为奥抗阳性的考生,不能报考生物工程类、生物技术、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设计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详见《2008年天津商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天津市及本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商业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天津商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覆盖面可达30%。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天津商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tjcu.net
E-mail:tszsb@tjcu.edu.cn
咨询电话:022-26656785(兼传真)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邮政编码:3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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