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快速导航 投稿说明 学历验证 高考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高校招生 > 招生简章 > 综合简章

中国药科大学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5-16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药科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药科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童家巷24号,学校代码为10316。

  第三条 中国药科大学始建于1936年11月16日。现已发展成为以药学为特色,理、工、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教育的药科大学。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400余人,其中研究生2040余人,本专科生9360余人。

  第四条 学校现有南京玄武门、江宁2个校区,2008年本专科新生均入住江宁校区。

  第五条 学校有教职工1506人,专任教师755人。其中院士1人,长江学者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教授、副教授300余人,博士生导师80余人。有52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学校建有联合国人口控制药物质量研究培训中心、科技部新药筛选实验室、科技部药物代谢研究技术平台、国家酶工程技术工业性试验基地、现代中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9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2001年以来,学校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50多项,获得新药证书40多本,专利申请数220余项,专利授权数90余项,不少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1年至今,承担的“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280余项,在国内同类院校和科研院所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学校现有药学、中药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4个博士点,29个硕士点。设有药学、中药学2个博士后流动站,23个学科专业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药学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所覆盖的药物化学、生药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等6个学科均为国家重点学科。

  第八条 学校与美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比利时、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7所学校和科研院所签订了校际学术交流协议,还同德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瑞士、瑞典、加拿大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上的联系。

  第九条 学校下设药学院、中药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国际医药商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基础部、社会科学部、体育部、外语系等10个院、部、系及6个研究所、7个研究中心。

  第十条 学校现有19个本科专业: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技术(生物药物方向)、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方向)、海洋药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英语(医药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工商管理(医药方向)、经济学(医药方向)、药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药方向)、市场营销(医药方向),以及“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基础药学专业点即基础药学基地班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即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根据国家对基地班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行滚动分流的培养方式,品学兼优者将被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或本硕博连读。与南京大学合办的生物技术(生化药学强化班)已经连续14年招生,培养出大批的高素质人才。5个专科(高职)专业,即:药物分析技术、药物制剂技术、化学制药技术、中药制药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专科(高职)专业中的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已被教育部列入“部级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

  第十一条 学校是教育部指定接收药学学科外国来华留学生、进修生和高级访问学者的唯一基地,也是教育部批准可以接受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定点院校之一。学校还与南澳大学、美国圣约瑟夫大学、亚列桑那大学等多所院校签订本科生国际交流联合办学项目,分为自费和公费两种。

  第十二条 中国药科大学高度重视就业指导工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多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在江苏省高校中名列榜首,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就业率最高的院校。

  第十三条 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第二学士学位考生、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留学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做好迎接新生的准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生的报到与复查工作及招生总结和调研工作等。

  第十六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坚持招生原则和程序,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监部门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良好声誉。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奉行阳光政策,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补充规定: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学校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或者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学校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3、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限制报考专业,我校的专业设置为药学及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管理、检验、流通、使用等工作。而我国《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有强制性要求: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体表有伤口和对药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药品的工作。用人单位拒收患有上述疾病的毕业生,所以建议患有上述疾病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

  第十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中国药科大学2008年面向全国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公布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他进档考生将严格按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统考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考生中,中国药科大学一般按照不超过在该地区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省份可不受此比例限制)。对第一志愿考生进行分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安排专业时,在考生报考的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采用分数级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已调档考生中,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的考生,我校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高考录取按照语、数、外三门课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安排专业时,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3分安排专业;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2分安排专业;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1分安排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些专业在有些省份分文科和理科招生,考生录取后必须服从学校的分班安排。

  第二十五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并要求考生参加英语口试。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生源所在省份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其所在省份的政策加分。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参加学校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考核合格的考生,录取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办法详见学校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的考生、留学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九条 除教育部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中国药科大学的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报考中国药科大学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中国药科大学招生网:zb.cpu.edu.cn查询。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中国药科大学2008年本科生和专科生学习地点都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留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乡级以上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的费用减免、缓交手续等。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传真:025-83245186,本专科招生网:zb.cpu.edu.cn。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招生
免责声明

本网站的信息及数据主要来源于网络及各院校网站,本站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为高考生提供更多信息作为参考,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最新高考政策解读
历年高考录取分数线汇总
历年高考试题及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