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四、标准学制:四年
五、学院代码:13896
六、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七、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以下简称“津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师范大学和福建省海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院于2005年正式开始招生,现有8个系16个本科专业,有来自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3400余名。学院位于天津市西南部的第三高教区,坐落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内,占地面积400余亩,有独立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实现高校间及校区内的资源共享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办学优势。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校,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努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津沽学院依托天津师范大学的优质资源,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质量、高效率的教学和管理人员队伍。学院主要的管理干部由天津师范大学委派。各系负责人由天津师范大学相关专业院系负责人或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担任。学院还聘请了天津师范大学及其他高校的高水平教师和学术界、文学艺术界的专家、学者及外籍教师任教、讲学,以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津沽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津沽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设有8个系16个本科专业,分别为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新闻学、法学、广告学、英语、日语、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表演。
各系和各专业的具体介绍,请参阅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网站。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需参考专业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我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150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年,如政府物价部门对当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8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院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地区。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学生受益面达3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津沽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津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23766422
E-mail: jinguzhaoban@126.com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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