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学校代码为10141。办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即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及“985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校,是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的学校,其综合实力位于我国高等学校的前列。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10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1人,讲座教授4人。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4 个,涵盖二级学科 15 个,有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6 个, 18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 107 个二级学科博士点, 147 个硕士点, 20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还有4个专业学位授予权以及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有 59个本科专业, 4 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在校学生 34920 人(博士生 3114 人,硕士生 7556 人,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 4897 人,本科生 18950 人,预科生 60 人,外国留学生 343 人)。另有独立二级学院(城市学院)学生 7625 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20303 人,研究生进修班学生 1191 人。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招生计划在60人(含60人)以下按120%调档;招生计划在60人以上110人以下(含110人)按110%调档;超过110人按105%调档。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五条 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拒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六条 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理科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科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七条 江苏省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A,必测4C。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九条 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的要求详见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的招生考试及选拔工作,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各类招生简章、选拔办法。
第三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十一条 软件学院[含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日语强化)、网络工程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软件学院校区报到;其他院(系)学生到学校本部报到。
第十二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英语、日语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口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对其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毕业证书及收费
第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其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第五章 保障机制及就业
第十六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学校设立了校内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为确保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和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和清寒类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特困伙食补助基金等,辅助国家助学贷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毕业生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供需比例一般在1:10以上,部分专业达到近1:50。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可登录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查询:recruit.dlut.edu.cn。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0411-84708375(电话),0411-84707507(传真)。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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