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及雅安道延安南路1号(物业管理、公共关系、学前教育、美术教育高职专业在此校区就读)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系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57个本科专业,2个国家重点学科,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6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博士后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34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538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18000余人。天津师范大学的学科门类在部颁本科专业目录所列11个门类中占8个,即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这八大门类学科相互支撑,相得益彰,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3200-4000元/生.年,艺体类专业为8000-10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体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办法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章程》。民族传统体育单招录取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民族体育专业招生章程》。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非外语类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依据本校办学特色制定的对学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定,此属必需提前明示,提前告知学生的。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47%。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23541338 23351635
邮编:300387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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