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粤民宗发〔2008〕20
各市、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工作,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现就2008年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
1、2008年我省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具体照顾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见附件1)。
2、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中学阶段被选送或考取所在市的其他中学就读,而户口仍在所属县的,享受少数民族高考招生照顾政策。
3、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初中阶段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中小学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到新迁移的户口所在地中学就读,以及省外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初中阶段在自治州、自治县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迁入我省境内户口所在地读书的,也可以享受少数民族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确认?
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资格,是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应严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办制发的《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见附件2)、《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见附件4)认真填写,杜绝弄虚作假,以维护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1、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应是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少数民族考生。
2、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资格,根据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证明意见,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汇总报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汇总于4月30日前报省招生办审核确认。省招生办于5月15日前将符合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汇总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
3、从省外自治州、自治县移居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当地自治州、自治县户口迁移的证明资料,并将《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登记盖章后交当地市、县、区招生办。
4、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含汉族考生)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高考报考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
1、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后,由省民族宗教委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志愿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招生委员会审定。
3、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高等院校预科班、民族班录取上述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的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应由招生学校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的照顾录取?
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因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的条件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在高等院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中,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组织有关考生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见附件3)及审核等工作。
五、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建档
1、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审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记盖章后退回考生所在地的招生办公室。
2、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使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自治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装进考生档案。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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