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2年9月,原教育部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人民教育事业,以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曾发文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至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在接办过程中,大部分中学校名也作了改动。鉴于此问题过去已经解决,且新校名已为社会和群众所接受,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已改名的私立中学,一般不宜再恢复原校名。
二、对于由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或知我人士创办的,在近代革命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在社会上、群众中、海外华侨界有较大影响的个别私立中学,确实需要更改校名的,应由省教育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恢复原校名。但要从严掌握,避免刮起一阵恢复原校名之风。恢复原校名,对办好中学并没有实际作用。
三、一些海外华侨校友在感情上留恋过去的校名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海外华侨校友沿用原学校名称,我们不必干涉。学校与之联系时,必要时,可在现校名后面说明原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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