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决定,从2016年起,将每年在高考期间组织的“民族汉考三级”科目考试调整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组织。原来开考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相应进行调整变化。为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专门下发《关于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补充通知》(内教招考中[2015]33号)提前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明确具体事宜。
1.考试对象
“民族汉考三级”科目的报考对象为报名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蒙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的考生。
2.计分办法
“民族汉考三级”科目的考试成绩,作为相应考生高考成绩的组成部分,计分办法仍按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原有规定执行。
3.考试时间
1月11日上午:9:00-11:10民族汉考三级(在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选择考试科目时考生无需选择,该科目在2016年高考报名后编排考场)。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考试中心要求各盟市、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确保相关考生、家长知悉考试科目及时间的调整变化。在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时,各地须加强对在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直接报名考生的宣传解读工作。各盟市、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民族汉考三级”科目考试的考场编排、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