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总要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的有关部署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培养各类人才、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灵活多样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深入实施“三区”战略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从《实施方案》中了解到,我省将有序、分步、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2015年,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政策,重点加强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课程改革相配套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能力建设。
2016年—2017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和九年一贯对口升学制度。改革中考招生制度,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总结完善现行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018年,启动全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在当年新入学的普通高中高一新生中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021年,整体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基本建立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具有青海特点的考生招生制度。
《实施方案》中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分为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三方面,同时制定出13条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还指出,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我省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科目考试继续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合格性考试内容以该课程国家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为依据,选科考试内容以该课程必修和选修内容为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确定考试内容,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