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各地招委、地方政府对高考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实施监管责任。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拨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外语听力光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区) 招考办在省招考办领导下组织实施。教育部和省招考办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七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应根据省招考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招考办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未发生违规和严重过失行为。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主考、监考、巡考、考务和保管试题人员等主要岗位须签订责任书后上岗。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高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高考的,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题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一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清样,省招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二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室必须取得保密、公安部门颁发的《准用证》方可启用。保密室启用前要清理与本次考试无关的物品。全程开启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省、市(行署)招考办的监控终端相连接,保证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监控资料应保存到考试结束后半年。
第十四条 为确保试题安全、保密,在试卷封装袋外加封防伪透明塑料膜,考试时须在视频监控下当众启封。试题使用前,在运送、保管过程中发现塑料膜或题袋破损,对破损情况须做翔实记录,并第一时间报省招考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接到试题后,立即入保密室,在视频监控下清点各科试题两遍以上,检查封装是否完好,核查数量是否准确,并将清点情况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省招考办。试题须按考试时间、科目、使用试题、备用试题分别放入保密柜,标注(有塑料膜的在塑料膜上标注)考区、考点后上锁、密封,严禁将试题放在保密柜外。
第十六条 试题进入保密室后,各级招考办应派4人以上(含公安或武警)24小时昼夜值守,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全程,覆盖内外间,不留死角,并实行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制度(每隔6个小时回放检查前6小时录像资料)。保密室值班电话应在考前通报上下级招考办。严格履行试题交接手续,翔实记录进出保密室人员的情况。遇有失密、泄密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招考办。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网上巡查所属县(市、区)招考办保密室,省招考办负责网上巡查全省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保密室。
第十七条 试题开考一科送返一科,须在开考前50分钟由公安或武警押送到考点。试题运达考点后立即进入有视频监控的考务办公室,清点无误后,放入铁卷柜内,并向考区报平安。考试时不能一科一取试题的考区,须报省招考办批准,存放在有视频监控录像的保管室内。考务办公室有试题(含备用题)期间,室内不能少于3人(招考办干部1人、考点1人、公安或武警1人)专门负责看管试题,无关人员禁止靠近存放试题的铁卷柜。考点分发试题时,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全程记录分发试题情况,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第十八条 运送试卷的车辆必须加装车载监控系统,确保省招考办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必须由招考办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进出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必须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按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附1)如实填写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高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考试时间如下:
日期/科目及时间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上午9:00-11:30 | 语文汉语文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
下午15:00-17:00 | 数学 | 外语 |
第二十条 在省政府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招考办组织实施和管理我省的高考考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考以市(行署)或县(市、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招委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招委会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招委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招考办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3)。
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密、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考点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试题在考点内领取、护送、拆封、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须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每个考点须配2人以上公安警力,负责维护考点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条 备用试题用于考试过程中缺卷、污损等用题。备用试题袋上印有“备用”字样,试题袋底部涂有颜色。考点启用备用试题(包括答题卡、外语听力光盘),须报经省招考办批准,由考点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后在视频监控下启封。并填写《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见附4)。考试结束后将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逐级上报到省招考办。启封的备用试题未使用部分和污损的试题一并装袋,密封后加盖考点公章或考试专用章,和未启封的备用试题单独清点、单独打包返回省招考办验封,返回的备用试题必须标注县区、考点名称。
第二十四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考前应对考场进行清理,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门前张贴有考试科类、考场号和起止准考证号的考场门标。考场前端中间设置一张考务桌,考场内设置非考试物品存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座位号标签贴在桌子的左上角。座位号从靠教室门第一座开始排起,从小号到大号按竖蛇形排布。在考场黑板左侧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右侧张贴《考场规则》,中间写本节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考试时间,并在黑板的下方书写:答卷中需要在答题卡上画图的地方,可先用铅笔画图,定型后,必须用黑字迹签字笔描绘,否则阅卷时扫描仪无法识别。在第一科考试前和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封闭布置好的考场。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来自不同单位。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5)。对上年度考试管理松懈的考区实行异地选派监考制度。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省招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省、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派巡考员监督、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要明确各级巡考员的职责,巡考员要认真履行《巡考员职责》(见附6),并严格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考办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省招考办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县(市、区)招考办提前发给考生,所有考生须在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郑重签名并自觉遵守承诺。应届生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学校收回,往届生的由县(市、区)招考办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严防通讯工具作弊。各级招考办要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防通讯作弊工具的作用。每个考场配备电子挂钟和考试文具。考生不准佩戴手表,不准携带考试文具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点铃声为准。
第二十八条 省招考办以县(市、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打印、塑封准考证,并在考试前5天发放给考生。《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九条 考场对照表由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考试结束后由县(市、区)招考办保存1年。
第三十条 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7)。
第三十一条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考生各科(除汉语文)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并为考生发放汉文对照试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蒙古族考生(蒙甲),蒙古语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数学、综合科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配发汉文对照试卷,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外语科不翻译。加试蒙古语文的蒙古族考生(蒙乙),蒙古语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数学、综合科、外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规范汉语言和外语答卷。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第三十二条 外语听力考试的末尾考场安排必须是同一外语语种、不同科类的考生,且安排3人以上的监考人员。试题要按考生科类单独发放、单独回收封装。
第三十三条 从2015年起我省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院校作为参考。各考区要在考试前对所有考点的播放设备、考场听力设备及其备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调试运行并验收。各考点要配备听力播放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并聘请相应外语教师为监听员。播音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保障听力考试的电力供应,要有备用电源等应急措施。使用CD机或影碟机播放的考场还要准备备用播放设备。
第三十四条 外语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
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保持考场的安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考。听力考试过程中如遇偶发事件,按《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见附8)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听力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将考试情况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第三十五条 使用后的听力光盘封好,标明使用的考点、考场后上交市(行署)或县(市、区)招考办保存备查,备查期为三个月。备查期过后用于检测下一年听力设备。有问题的听力光盘应单独保管,考后与备用听力光盘一同送省招考办复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统一组织管理。考试开始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9日上午8:30时,6月21日前上报考试成绩数据。
第三十七条 考点在考试期间要全程开启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室内除配备操作人员和考务人员外,还应安排上级巡考员和当地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考点的监控工作,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在监控中发现考试违规行为,立即通知主考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市(行署)、总局招考办须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设备的使用、操作规范,制定录像资料的保管、考后回放审查制度。录像资料回放审查期间,如发现有违纪舞弊情况,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认定并上报省招考办。录像资料由市(行署)招考办统一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第三十八条 为应急处置高考安全突发事件,考区须设备用考点、备用考场、备用外语听力播放设备、机动监考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考场如发生偶发事件,依据《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处理。对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串位或未涂、多涂选考题涂点或所涂题号与作答不一致的偶发事件,记入《考场记事单》,并录入我办下发的电子考务程序, 6月13日前汇总通过考务平台上报省招考办。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认定与处理。省招考办对违纪、作弊考生建立诚信记录档案。考试结束后,各市(行署)招考办将违纪、作弊考生名单按下发的教育部《考生考试诚信记录数据库结构》录入相关数据,通过考务平台上报。考试过程中发现的作弊工具及相关资料须在考后一周内上报省招考办。
第四十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市(行署)招考办立即将考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招考办。
第四十二条 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一)每科目开考前3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在接受违禁物品检查后,考点主考召开考前会,宣布监考员所在考场(由计算机随机确定)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考务组工作人员应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按标准时间与监考员、司铃员校表,然后按发题单分发试题,仔细查验试题与当次考试科目是否相符。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即试题题签,下同)、答题卡、草稿纸、本考场考生条形码、考场对照表和考试备品袋等,检查试卷、答题卡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题袋上标明的科目及考试时间是否与本次考试科目、时间相同,并核对条形码是否属于本考场,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同行,通过 “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
(二)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监考员甲负责看管试题,监考员乙站在考场门口,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是否为本考场的考生,指导考生对号入座。若发现考生携带非规定的物品进入考场,应指导考生放在非考试物品存放处。核对考场挂钟显示时间。
(三)开考前20分钟,考点播放《考试操作指令》(见附9)。监考员乙密切监视考场情况,监考员甲持考场对照表逐个认真核对考生与准考证、身份证及考场对照表照片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查明处理。
(四)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甲当众验示答题卡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无质疑后拆启答题卡封袋,认真核对答题卡科目与本次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清点答题卡份数是否正确,无误后分发答题卡。答题卡不得由考生自行传发。监考员乙分发草稿纸和条形码。分发完后,请考生检查是否有漏印、错印和破损等问题,若有应及时提出更换。然后,监考员指导考生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
(五)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乙密切监视考场情况。监考员甲当众验示试卷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无质疑后在视频监控下当众拆启试卷封袋,认真核对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份数是否正确,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装回试卷袋内,不得扩散,请示主考,按照偶发事件处置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实施。若核对无误,在黑板上书写: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试卷页数,并将书写在黑板上的以下文字向考生宣告:答卷中需要在答题卡上画图的地方,可先用铅笔画图,定型后,必须用黑字迹签字笔描绘,否则阅卷时扫描仪无法识别。
(六)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甲分发试卷。试卷不得由考生自行传发。
监考员乙密切监视考场情况,提醒考生对照黑板上内容清点试卷页数。试卷分发完毕,监考员应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准确、工整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并提醒考生待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答题。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布:现在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考场对照表再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所粘条形码和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考场对照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考生可正常答题,立即报告主考,查验后予以处理。
(九)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若考生在此时段离场,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对离场的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场,并将离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装入各自封袋。监考员甲认真填写答题卡袋封面内容。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以板书形式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应立即通过楼层巡考员汇报考点主考和县(市、区)招考办或市(行署)招考办工作人员,招考办工作人员在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违纪”或“作弊”印章,将考生违规情节如实填入《考场违规记录单》和答题卡封袋“考场记事”栏内。按处理程序处置,并将《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监控室如发现考场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主考。主考须对违规的考生依法处理,对不负责的监考员及时调换。
(十四)考生如不慎将答题卡污损,无法继续使用,要求更换答题卡,监考员须请示主考报经省招考办同意后方可更换。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若本考场有考生缺考,可使用本考场缺考考生答题卡进行更换。严禁使用其他考场缺考考生答题卡更换。若使用备用答题卡,考生作答后装入本考场卡袋,污损的答题卡放到启用的备用答题卡袋内。使用考生备用条形码粘贴在新换答题卡上,在污损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作废”印章,并将情况记录在答题卡封袋考场记事中。
(十五)考试结束前30分钟,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进行处理,监考员甲将其条形码粘贴在缺考考生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同时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涂缺考涂点,然后在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缺考”印章。不得在缺考答题卡的选择题答题区或其他处加盖印章。未使用的空白答题卡在“姓名”处加盖蓝色墨迹“空白”印章。
(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监考员乙核实考场记录单、答题卡封袋各栏记录是否准确,是否有漏记、错记等情况。
(十七)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好自己的答卷,原位就坐,保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卷。在验收过程中,检查核对考生答题卡所粘贴的条形码和所填写的姓名是否准确,答卷页数和答题卡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后,交监考员甲复查,无误后,请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发现考生将答题卡、试卷带出考场,必须立即追回,按违纪处理,记入《违规考生记录单》和封袋考场记事栏内。监考员甲、乙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在本考场视频监控下清点,然后等待负责本考场的招考办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招考办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下,由监考员将答题卡装入塑料袋内,将塑料袋开口折叠处朝下装入答题卡封袋,使用固体胶密封答题卡封袋、粘贴密封条。监考员和招考办工作人员分别在答题卡袋上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关窗锁门,密封考场。监考员甲、乙共同携带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及考试有关材料,按指定的专用通道同行直入考务办公室。
(十八)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后,在教育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将密封好的答题卡袋由主考或副主考验收,核查答题卡袋是否密封好,填写封袋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后主考或副主考在验收人处签名,在密封条上加盖考点公章或考试专用章。县(市、区)招考办工作人员查验密封、封袋填写齐全情况,清点数量,无误后送达保密室。试卷和草稿纸共同装入试卷袋密封,留县(市、区)招考办保存3个月备查。
(十九)外语听力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外语听力光盘(含备用)由市(行署)招考办巡考人员和考点主考或副主考一同领取,并检查光盘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取手续同行,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播音室。开考前3分钟,启封1盘,并监督播放。无故不得启封备用光盘。
(1)6月8日14:30时组织考生入场;
(2)6月8日14:40时开始播放外语科《考试操作指令》。
(3)6月8日14:45时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4)当外语科《考试操作指令》播放到“现在开始试听”时,立即将播放《考试操作指令》的机器关机,开始播放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光盘,中间不要停顿。听力部分结束时,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考生可以开始作答其他部分的试题。
第四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市(行署)、县(市、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招考办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题、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 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省招考办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国家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第四十四条 由于试题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高考开考时间延迟的,须由考区招委会主任立即报省招考办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四十五条 省招考办对我省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
第四十六条 考生答卷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材料管理,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实行网上评卷,试卷的扫描、评阅工作分别由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分担。省招考办和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处理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
第四十八条 省招考办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制定网上评卷有关参数。
第四十九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工作。评卷点须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招考办派人参加。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职责》(见附10)。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报送省招考办。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无死角全程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五十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评卷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纪律的培训、教育,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11)。
第五十一条 各评卷点评卷工作按网上评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图像不清、答串题等问题答题卡,提交怀疑卷给小组长统一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异常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异常答卷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招考办评卷联络员。对发现的雷同卷,填写《雷同试卷登记表》,报省招考办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评卷中发现同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招考办,省招考办及时查处并将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十五条 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合成总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招考办负责领导、检查各评卷点评卷工作。
第五十七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招考办制定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考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试信息管理制度,实行考试信息全程制约、全程监督、依法使用,依法公开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六十条 下一级招考办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招考办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级招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十二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考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六十三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考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承担高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市(行署)招考办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招考办备案。
附:
1.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2.2015年高考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3.主考、副主考职责
4. 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
5.监考员职责
6.巡考员职责
7.考场规则
8.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9.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操作指令
10.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11.评卷人员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