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招考办[2014]54号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根据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明确界定相应的报名条件,经征询相关部门,现对《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在我区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界定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合法稳定职业应提交的材料
在原《界定办法》所列情形中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业证明。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应提交的材料
在原《界定办法》规定的提交材料中增加: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同于原《界定办法》中的相关居住证明。
三、关于纳税条件
(一)个人所得税所涉税目增加:劳务报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等。完税证明增加:考生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在我区创办企业,因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之一的完税证明。
(二)开办企业免税者还需提交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人未达到纳税起征标准的,应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三)纳税时长按考生家长提供的纳税情况纸质资料所显示的时间累计计算,计算截止时间按年度报名条件执行。报名结束后,将与自治区相应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并以此核实结果认定考生家长是否符合相应的纳税条件。
四、关于社保条件
参保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以高考年度(N)为基准,应缴纳N-1年、N-2年、N-3年的全年社保(2015年高考为2013年和2014年);缴纳时间在相应年度内的社保,方视为该年度缴纳的社保;推后一年缴纳的上一年社保,不予认可。举例:参加2015年高考的此类考生,应缴纳2013年和2014年的全年社保,且缴费时间应为相应年度的1月至12月;若在2014年缴纳了2013年社保,则不予认可2013年社保已缴纳。以此类推。其中,医疗保险的缴纳年度可为N年、N-1年、N-2年(2015年高考可为2014年和2015年)。
五、考生本人在我区拥有学籍且连续就读应提交的材料
(一)签注相关意见的《××××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及实际就读情况审查表》(由高考报名系统生成);
(二)内蒙古自治区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出具所在学校各次联考或月考的成绩证明;
(四)在校就读期间指静脉考勤数据。各地要积极利用指静脉验证设备,对来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进行考勤管理,每周至少在不同日期考勤一次,全勤方视为实际连续就读。
六、关于考生与家长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情形应提交材料
为证明考生本人与其家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情形下的考生与家长关系,此类考生需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若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需提交家长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并经辖区公安派出所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七、相关考生按《户口从区外迁入考生家长具备条件审查表》中的相关要求,出具相关部门或单位签注的意见并交由所属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
八、其他
(一)若考生从小学、初中、高中在我区拥有学籍且实际连续就读,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符合相应盟市的相关升学规定,学籍学校与就读学校为同一学校,就读学校与家长务工(或从业)处所同属我区范围内的同一盟市,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此类考生须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核手续。
(二)以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者或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所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居住地、务工(工作)处所、社保或纳税缴纳地等)涉及地域、考生高中学籍取得学校所在地、考生高中就读学校所在地、考生户籍地(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应同属一个盟市。否则,不予认可相关情形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其中,原《界定办法》“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中有关学籍和实际连续就读学校所在地、户籍或务工流入地的地域规定可扩大至同一盟市。
(三)不符合我区年度高考所规定报名条件的上述考生,若签订只参加高职高专(专科)录取的相关承诺书,可以报名(报名时,须选择“承诺只报考专科”报考信息项)。
(四)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者或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具备贫困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