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在川招生各普通高校:
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稳中求进,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狠抓规范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在国家高考改革总体方案和配套指导意见下发后,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尽快制定并公布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我省推进高考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试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高职院校入学考试办法;适时制定高职分类招考、外语一年多考等专项改革实施办法,研究建立普通高校以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适时全面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继续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配合高校实施招收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启动实施我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继续招收免费师范生;全面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和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高考加分政策,严格执行2014年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方案,加强对有关考生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照顾项目进行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二、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平安高考
为实现“平安高考”目标,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把试题试卷安全、考试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考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
强化内部防控,确保试卷安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密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对每一个涉密岗位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对照职责、梳理职权、排查风险、堵住漏洞。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点”和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运送车辆上加装GPS,确保能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
强化考试巡查,防范高科技作弊。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场配备视频监考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督察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对全省考场监控录像要进行回放倒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为保证考生信息采集的规范准确,严防替考等违规行为,今年将在高考中建设并启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三、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地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强对涉及考生相关数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四、严肃招生纪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考前一个月开始,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有效开展“打击制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三个专项行动。考试期间,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和可疑无线信号进行监测,发现后立即干扰、压制,并迅速进行跟踪、查处。
各地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行为,确保宣传实事求是,不得误导考生,不得乱许诺争抢生源,不得搞恶性竞争影响和损害考生的权益。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信访监察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五、优化宣传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宣传工作的领导,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考试招生宣传载体及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的服务工作,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试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畅通考生申诉渠道,适时进行高校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四川省招考委、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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